從新冠疫情開始後,許多之前買預售屋的人都開始收到建商或代銷的電話,告知因為疫情關係,導致「缺工」而無法如期完工,要消費者做好延遲交屋的準備。這時候就會有許多人想知道,延遲交屋是不是可以要求賠償?如果真的延遲太久是否可以要求解約跟違約金?今天就帶大家來看看如果遇到延遲交屋的狀況,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賠償,甚至無償解約並追討違約金。
買預售屋,交屋時間通常都是兩三年以後,若再遇到延遲交屋,時間將拉得更長,造成的影響就更大。許多人遇到延遲交屋,都會優先詢問是否可以要求賠償,有的消費者甚至會要求要解約並追討違約金。
但能不能要求賠償、解約與違約金,要取決於延遲交屋的原因。
在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裡有詳細規範,預售屋的延遲交屋,只有在「受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或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狀況下,建商才能延期交屋而免賠償,消費者也不得要求解約與違約金。
而在疫情開始後,許多建商都會告知消費者「缺工」或者「缺料」而無法準時完工,但這樣的原因,既非「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也不是「政府法令更改」,更不是「不可歸咎於賣方之事由」,縱使現在營造市場缺工狀況嚴重,營建用物料也因貨運量不足而影響,但都非定型化契約中可卸責的原因,若消費者遇到建商因為這類的理由延遲交屋,就可以依法要求賠償,甚至是要求違約金與解約。
小常識
如果建商跟你說「因為疫情政府封鎖邊境,無法引進外籍移工來進行工程,導致工程延宕」,這不是合理的理由!
營造市場上現在僅有公共建設與特殊案例申請的工程,才能申請移工參與工程,一般的住宅、商辦大樓建案,依法都是禁止使用移工的!若建商拿這個理由來延遲交屋,多半只是推卸責任的說法。
若建商無法依照契約書中簽訂的日期完工、交屋,延遲交屋的原因也非「受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或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那麼消費者就可以依照契約書中的條例來要求賠償,索賠違約金甚至解約。
依照「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定,每延遲交屋 1 天,建商就要按照消費者已繳之房地價款的萬分之五,以單利計算遲延利息賠償給消費者。
延遲交屋若超過 3 個月以上,且原因不符合定型化契約中的「受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或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這個時候就可以視為建商違約,消費者不僅可以要求解約,全額拿回已繳款項以外,還可以依照定型化契約中的規定,向建商要求房地總價款的 15% 作為賠償違約金。
如果你發現自己的買賣契約書中,沒有列出賠償條款,就是牴觸了內政部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代表該契約無效,因此消費者一樣記得要依法向建商提出賠償、違約金或是解約的要求。
因為疫情,近期很多建商都會找藉口延遲交屋,此時身為消費者的我們,就要確定建商延遲交屋的原因是否合法,否則千萬不要忽略自己的權利,該討的賠償、違約金甚至最終的解約,都不要手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