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上個月已經在立法院財委會初審通過,不過關於非自住房屋及建商餘屋等房屋稅率仍尚未有共識,預計明天下午將由立法院長游錫堃主持協商。據了解,財政部已提出囤房稅2.0 的差別稅率級距、級距數,以及各級稅率基準,從中可以發現,有 2 種情形將會是用最高稅率 4.8%,一種是建商餘屋持有超過 5 年,另一種是非自住、非出租、非繼承取得的房屋,持有 7 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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囤房稅2.0 最大的變革,就是改採全國歸戶並且全數累進方式計算,對於稅率的規劃,財政部將全國縣市分為甲、乙、丙 3 組。甲組為六都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和高雄市),乙組為:宜蘭縣、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雲林縣、屏東縣、新竹市,丙組為南投縣、嘉義縣、台東縣、花蓮縣、澎湖縣、基隆市、嘉義市、金門縣、連江縣。
對於非自住、非出租、非繼承取得的房屋,甲組和乙組區域各別適用的稅率規範如下:
區域分組 | 甲組 | 乙組 | 丙組 |
囤房稅適用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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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房屋有出租且出租申報達租金標準,或是繼承取得共有房屋,囤房稅稅率適用 1.5%~2.4%,各區域分組各別適用的稅率規範如下:
區域分組 | 甲組 | 乙組 | 丙組 |
囤房稅適用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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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建商餘屋的部分,適用稅率不分區域一體適用,詳細的囤房稅稅率規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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