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買房過程中,會遇到許多專有名詞,如「訂金、定金、斡旋金、違約金」等,這些名詞的意義和使用方式各有不同。本文將整理 PTT 網友針對訂金、定金和斡旋金這三個名詞進行的詳細解釋,讓你在買房賣房時不再困惑。
訂金是買方表達購買意願的一筆款項,通常用在預售屋市場。支付訂金代表買方希望建商保留購買名額。
小明看中了一個新推出的預售屋建案,為了確保自己能夠購買到這個單位,小明支付了20萬元的訂金給建商。
幾天後,小明改變了主意,決定不購買這個房子,於是向建商要求退還訂金。建商確認後,將訂金全額退還給小明。
適用情況: 主要用於預售屋市場,表示買方有誠意購買,但不具法律效力。
斡旋金是買方將一筆款項交給房仲,房仲向賣方出價。斡旋金的目的是爭取緩衝時間,讓買方有更多的準備與考慮。
小華看中了一套二手房,並通過房仲支付了10萬元斡旋金,請房仲向賣方出價。賣方表示同意,但在小華確認最終細節時發現這個房子的某些條件不符合他的需求,因此決定撤回斡旋金。由於賣方尚未正式簽約,小華成功取回了10萬元斡旋金。
適用情況: 斡旋金適用於看中某房屋物件後,買方希望爭取時間考慮或準備的情況。
定金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款項,收取後代表買賣契約成立。定金的具體規範記載於《民法》。
小麗決定購買一套新成屋,與賣方簽訂了買賣契約,並支付了30萬元的定金。不久後,小麗反悔決定不購買這套房子,結果定金被賣方沒收。相反地,如果是賣方反悔,不賣給小麗,則需賠償小麗雙倍定金,也就是60萬元。
適用情況: 定金可用於預售屋、新屋和中古屋市場,一旦收取,契約成立,雙方需嚴格遵守。
買房過程中,了解訂金、斡旋金與定金的差異十分重要。訂金表達購買意願,斡旋金爭取考慮時間,定金代表契約成立並具法律效力。掌握這些知識,能夠幫助買房者更好地應對不同情況,保障自身權益。
在進行房產交易前,一定要做好功課,了解相關名詞和流程,這樣才能在購房過程中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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