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中古屋,最怕遇到有「瑕疵」的房屋,常見的瑕疵包括:漏水、壁癌、磁磚破裂和水電管線老舊等等。為了防止自己買到的中古屋不符預期,買方經常會要求安排「驗屋」。但若是中古屋驗屋不過、發現瑕疵,而賣方又不願負瑕疵擔保責任時,買方可以要求停止撥款嗎?本篇文章將詳細說明中古屋驗屋不過,在中古屋交屋後,買方是否能停止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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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屋何時驗屋?驗屋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中古屋的屋況能與買方的認知一致,以買方的角度來看,驗屋時間愈早愈好,假如有問題,才能在還沒搬進去之前請賣方負瑕疵擔保責任。但實務上,大多的賣方不會同意中古屋交屋前驗屋,主因是在中古屋交屋前,賣方可能尚未搬遷,房屋內仍有賣方的私人物品、家具,不僅驗屋不便,準確性也會受影響。
所以,如果要問中古屋何時驗屋?中古屋驗屋時間點,通常是在中古屋交屋之後,或已過戶未交屋時,若賣方同意,也是可以安排交屋前驗屋。
前面提到中古屋驗屋的時間點通常中古屋交屋、過戶完成,而此時也是房屋尾款(通常也是最大筆款項)由履約保證機構撥款給賣方的時刻,如果買方遇到中古屋驗屋不過撥款怎麼辦?買方可以停止撥款嗎?答案是:除非「有重大瑕疵」,否則買方不得要求停止撥款。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808號判決:「又民法第 354 條有關物之瑕疵擔保規定,原則上固於危險移轉後始有適用,但出賣人既有給付無瑕疵物之義務,買受人亦有拒絕受領瑕疵物之權利,在特定物之買賣,該為買賣標的之特定物於危險移轉前,倘已有明顯之瑕疵,如經買受人催告出賣人補正,出賣人仍不為補正時,應解為買受人得拒絕給付相當之價金,以免往後之法律關係趨於複雜,損及買受人之權益。」
將上述最高法院的判決應用在買賣中古屋上,若是房屋是在交屋前有瑕疵,例如:漏水、壁癌等等,賣方有義務要修復該瑕疵,若賣方不處理,買方是有權利拒絕付款或撥款。然而,實務上,除非中古屋有重大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或凶宅這類,而中古屋驗屋不過的情況,多半是因為磁磚破裂、壁癌或漏水這類可修復的情形,買方不能因此原因要求停止撥款。
主因在於,在此刻一般已完成中古屋交屋、過戶,買方已經成為新屋主,通常會按照買賣契約繳清房屋買賣價金 (大多數房屋買賣契約會約定過戶完成後 5 日內撥款)。且大多數中古屋驗屋不過,房屋瑕疵修復費用僅需不到 100 萬,而買方拒絕撥款給賣方的尾款很可能是超過 500 萬,在法官的眼中,買方拒絕撥款的行為很明顯違反「比例原則」(白話解釋:以大砲轟小鳥),對賣方是「顯失公平」的。
因此,此時若賣方提起訴訟,買方有可能會因違約被要求解除契約,且還要另支付賣方損害賠償金。
既然中古屋驗屋不過,撥款不可停止,那麼買方要如何讓賣方積極處理房屋瑕疵?雖然買方不能因為中古屋驗屋不過就拒絕撥款,但並不表示買方不能扣留部分尾款。買方可以依據中古屋驗屋後所發現的瑕疵,判定所需的瑕疵修復費用金額後,向履約保證公司表示雙方有瑕疵爭議款要處理,請履保公司保留尾款部分金額,勿將尾款全額撥款給賣方。
舉例來說,如果買方認為瑕疵修復費用金額約為 100 萬元,那麼履約保證公司就會扣留履約保證帳戶內的 100 萬元,待買賣雙方有共識或司法判決後,再撥款給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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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曾分享一個案例:買方在經過房屋複驗後,發現屋況和要求的不同,便要求銀行停止撥款,而賣方並沒有主張買方違約,反而只要求買方將房屋產權返還,雙方就可以好聚好散。
向法院提起訴訟,不僅需要花時間跑法院,還要負擔律師費和裁判費至少數十萬元,因此,賣方面對買方因中古屋驗屋不過不撥款,也是有不走訴訟的方法:賣方將收到的價金返還,買方將產權返還。
本文詳細解說了,買方遇到中古屋驗屋不過,撥款該怎麼處理?許多買方第一時間會想要用停止撥款、扣留尾款的方式,來迫使賣方負責「瑕疵擔保責任」,然而,這樣的行為不僅會面臨違約,還可能被賣方要求解除契約,還要賠償賣方損害賠償金。因此,除非中古屋交屋驗屋後有發現「重大瑕疵」,像是海砂屋、輻射屋或凶宅,否則買方不可要求停止撥款。
買方遇到中古屋驗屋不過,正確的方法,應該是要請履約保證機構扣留房屋瑕疵所需的修復費用,如此一來,若賣方不處理瑕疵,買方可依照《民法》向賣方請求減少買房價金,履約保證專戶預留的款項就可以用來修復房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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