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主在委託房仲賣房時,通常可以選擇簽訂兩種契約:一是「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簡稱「專任約」;另一種是「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簡稱「一般約」。這兩種契約有什麼不同?是否存在風險或陷阱?本文將整理一般約、專任約兩者差異、怎麼選?以及兩者優缺點與專任約要留意的 4 大陷阱,給各位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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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一般約介紹
房仲一般約,全名是「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是屋主在委託房仲業者賣房時簽訂的另一種契約形式。與專任約相比,一般約的限制較為寬鬆,屋主在契約期間可同時與多位房仲簽訂委託合約,讓多家房仲同時銷售同一間房屋。此外,屋主若透過其他管道自行出售,也不會違約。
簡單來說,一般約允許多位房仲共同推廣銷售同一物件,因此買方在看屋時,可能會遇到不同房仲帶看同一間房屋的情況。而對於屋主來說,雖然會感覺帶看量較多,但實際上可能有不少買家是重複帶看的。
房仲一般約優缺點
一般約的優點
有關與房仲簽訂一般約的優點,大致有以下 4 點:
- 屋主可以委託多家房仲賣房,或自行找尋買家
- 房屋曝光度較高,因此看房的人也較多
- 沒有房屋底價限制,有機會賣到高價
- 不會有出價達底價就成交的狀況,屋主反悔也不用支付違約賠償房仲
一般約的缺點
有關與房仲簽訂一般約的缺點,大致有以下 4 點:
- 房仲可能不會積極銷售,導致銷售期較長,或未能如期售出
- 屋主需要花較多時間與多位房仲溝通、接洽
- 進出房子的人員較多且複雜,房屋有損壞,難以釐清責任,屋主若仍住屋內,隱私性極低
- 價格混亂,也有可能因多位房仲為爭取成交,最後價格越賣越低
房仲專任約介紹
房仲專任約,全名為「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簽訂後,屋主在契約期間內,只能將房屋委託給單一房仲業者銷售,不得同時委託其他房仲銷售該房屋。
此外,即便有買家透過其他管道(如親友介紹、社區管理員或住戶)直接聯絡到屋主,屋主也不得自行出售,否則將構成違約,需支付違約金予簽訂契約的房仲業者。
簡而言之,專任約的房屋銷售由單一房仲全權負責,所有與買方或賣方的接洽與溝通,皆透過這位房仲進行。
房仲專任約優缺點
有關一般約和專任約的差別,可以從各別的優點和缺點來看,詳細資訊整理如下:
專任約的優點
有關與房仲簽訂專任約的優點,大致有以下 5 點:
- 房仲會優先帶看、較積極銷售,並且深入了解屋況和屋主需求
- 單一聯繫窗口,買賣雙方可省去較多時間溝通和接洽
- 部分房仲業者會協助整理屋況,增加房屋成交的機會
- 由單一仲介帶看,進出房屋的人員較好掌控
- 房屋售價較不混亂,不會有一屋二賣或是多賣的問題
專任約的缺點
有關與房仲簽訂專任約的缺點,大致有以下 5 點:
- 曝光度較少,遇到態度較不積極的房仲會影響成交率
- 委託銷售期間,若屋主自行找到買家,須支付違約金與委託售屋的仲介
- 銷售情況和客戶資訊皆掌握在單一仲介手中,銷售情況和客戶資訊容易被引導或誤判
- 若有專任約底價限制,有人喊價的金額到達底價,可怖通知屋主就成交並代收訂金,屋主無反悔機會
- 屋主若因房仲售屋狀況不佳想終止合約,可能遇到房仲拖延還屋,或假造買方以底價成交,逼迫屋主毀約賠償違約金
專任約 4 大陷阱要留意!
從專任約與一般約的優缺點比較來看,專任約似乎擁有更多的優勢。然而在實務操作中,與房仲簽訂專任約時,其實隱藏著一些潛在的風險與陷阱。接下來,我們將介紹房仲專任約可能帶來的問題,幫助屋主在簽約前做好萬全準備。
專任約陷阱(1)簽訂專任約比較有利?
多數房仲通常會建議屋主簽訂專任約,並強調「專任約能更快賣出房屋」,但實際上,房屋能否順利售出,關鍵在於房屋的條件是否符合市場需求,以及是否有足夠的潛在買家,而是否簽訂專任約的影響力並沒有那麼大。
在實務操作中,簽訂專任約並不一定對房屋銷售更有幫助,反而容易衍生糾紛。如果屋主只是希望簡化過程、不想與多位房仲合作,或擔心房屋在銷售過程中發生損壞而無法明確責任歸屬,那麼選擇專任約或許是一種解決方式。
但如果沒有特別需求或仍在猶豫,建議優先考慮一般約;如果一般約無法達成銷售目標,再評估是否與房仲簽訂專任約比較妥當。
專任約陷阱(2)仲介的說的和契約內容不一樣?
由於多數房仲更偏好屋主簽訂專任約,經常出現屋主本想簽訂一般約,卻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了專任約,從而落入專任約的限制中。為了避免陷入專任約的陷阱,學會辨別專任約與一般約顯得格外重要。
其實,辨別專任約和一般約並不困難。若契約內容中包含「委託期間內不得自行出售或另行委託他人進行相同仲介行為」等類似條款,就表示這是專任約;反之,若契約中沒有此類限制條款,則可確定是一般約。
除了可能被誤導簽訂專任約外,有些房仲在勸說屋主簽約時,口頭描述與實際契約內容不一致的情況也時有發生。為了保障自身權益,屋主在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書時,務必仔細閱讀契約條款,確認內容與自己的需求相符。
如果發現房仲的口頭說明與契約書內容存在差異,一定要多次確認,並要求房仲將口頭保證的內容寫入契約書中,並簽名確認,以免日後發生爭議。
專任約陷阱(3)仲介要求放棄契約審閱權?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一般約與專任約的委託銷售契約書都屬於「定型化契約」,因此消費者依法享有至少 3 天的審閱期。然而部分房仲為了迅速取得委託銷售契約,可能會要求屋主自願放棄這段審閱期。
審閱期是法律賦予消費者充分了解契約內容的權利,確保簽訂前可以詳讀契約條款。如果消費者認為自己已完全理解契約內容與義務,主動放棄審閱期也是允許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一旦在「自願放棄審閱效力」欄位簽名後,若日後發生糾紛,除非契約內容存在顯失公平或簽訂過程中有重大瑕疵,否則消費者無法再以未給予審閱期為由,主張契約無效。
儘管審閱契約書可能令人感到繁瑣,但為了保障自身權益,尤其專任約對屋主有較多限制,建議屋主將契約書帶回家仔細審閱至少 3 天,全面了解自身的權利與義務。
如果對契約內容有疑問,應向房仲確認或尋求法律專業建議再做決定。隨意拋棄審閱期簽字,極有可能讓屋主陷入房仲設下的陷阱而不自知,後果得不償失。
專任約陷阱(4)簽約後反悔可否提前終止委託契約?
有些人在與房仲簽訂專任約時,未充分了解「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的細節,包括其優缺點,導致在簽約完成後可能感到後悔,甚至希望提前終止委託銷售契約。然而,提前終止專任約並非完全由屋主自行決定,相關規定需參照《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第 10 條及第 11 條。
根據法規,無論是專任約還是一般約,一旦委託銷售契約成立,屋主(即委託人)不能單方面變更或終止契約。若屋主簽約後反悔,除非房仲同意解約,否則房仲有權依契約要求屋主支付違約金。因此,簽訂專任約後的反悔可能會帶來違約賠償的風險。
專任約相比一般約,對屋主的限制更加嚴格。因此,在簽署專任約之前,務必要慎重考慮,充分了解契約內容與相關條款,避免在簽約後才發現自身權益受限,進退兩難的情況。審慎評估需求與契約內容,才能降低落入房仲陷阱或因解約而損失的風險。
一般約、專任怎麼選?
所謂「術業有專攻」,透過專業房仲人員協助銷售房屋確實能省去不少麻煩,但是否要簽訂專任約仍需謹慎考量。
若決定簽訂專任約,建議將契約期限設為不超過 3 個月,以避免在契約期間內出現其他管道介紹的買家時,卻因契約限制無法自行出售。
此外,也可先採取一般約的方式,讓多位房仲業者試賣,觀察其積極度與專業度。如果在一般約的契約期間內未順利售出房屋,再選擇其中合作度與表現較佳的房仲業務簽訂專任約。如此,不僅能提高賣屋效率,也可避免因契約限制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一般約、專任約優缺點一覽表:總結
最後將本文重點整理如下,以及優缺點一覽表給大家參考:
- 專任約:要求契約期間只能委託單一房仲銷售,若屋主自行賣房可能觸及違約。
- 一般約:限制較少,屋主可委託多位房仲並自行銷售。
專任約優點包括房仲銷售積極、物件資訊集中管理,但限制多、易生糾紛,且實務上成效與一般約無顯著差異。常見問題有:簽專任約後自行找到買家需賠違約金,或被要求放棄契約審閱權,事後權益難以保障。
建議屋主如果沒有特殊需求,應優先選擇一般約;若選專任約,務必審慎確認條款內容,避免落入限制與陷阱,才能順利完成房屋交易並保障自身權益。
類型 | 優點 | 缺點 |
---|---|---|
專任約 | – 房仲優先帶看,較積極銷售,並深入了解屋況和需求 – 單一聯繫窗口,買賣雙方省時省力 – 部分房仲協助整理屋況,增加成交機會 – 進出房屋人員較好掌控 – 房屋售價較穩定,避免一屋多賣問題 |
– 曝光度較低,遇不積極房仲影響成交率 – 屋主自行找到買家仍需支付違約金 – 銷售情況被單一房仲掌控,可能遭誤判 – 有底價限制可能無法反悔,仲介可代收訂金 – 若需解約,可能遭遇房仲拖延或假造成交迫使毀約 |
一般約 | – 可委託多家房仲,或自行找買家 – 曝光度高,看房人數多 – 無底價限制,有機會賣高價 – 出價達底價仍可反悔且無需賠償違約金 |
– 房仲銷售積極性低,可能導致銷售期延長 – 屋主需與多位房仲溝通,耗時較多 – 看房人員複雜,損壞責任難釐清,隱私性低 – 價格混亂,可能因房仲競爭越賣越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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