狹帶著低首付又是全新屋的預售屋,成為現在建商與許多人買房最優先挑選的款式。但因為預售屋合約簽下去後,最少要等個兩三年才看得到成屋,平時只能用建商提供的廣告圖與配置圖來預想未來成屋的樣子,因此在簽合約時注意事項不可以,也要注意不要掉進某些預售屋合約的陷阱,以免到交屋實發現與當初預計的有落差,卻追討無門。
根據《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預售屋除了不可為海砂、爐渣屋之外,消費者若遇到以下五個狀況:坪數誤差超過或不足 3%、貸款差額超過 30%、未在取得使用執照 6 個月內通知點交、賣方逃避瑕疵擔保責任、主要建材品牌材質不符這五項,民眾就可主張解約。
預售屋大多得經歷 2 到 3 年的施工時間,而交屋後坪數與當時預售簽訂的合約有落差的情況就時常出現,此時就需要進行「面積誤差找補」。
依規定,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 2%為限;誤差若超過 3%,不論是超過或不足,買方均得解除契約。
但要注意,有部分業者會將「土地」及「停車位」面積誤差列為不予找補項目,或限制須於面積「不足」3% 時,消費者才能解約,這就不符合《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
小撇步
除了停車位,車道高度不合也可以被列為解約的原因之一。
有得消費者會遇到買房時銷售業者說一定進得去,完工後卻發現根本進不去,這時候若有辦法出示當時銷售人員的說法證明是最好的,或者也能主張以「瑕疵擔保」來解約或者減少價金。
也會出現買家辦理貸款後發現核貸成數不符當初建商預估成數,若是落差超過 30%,買賣雙方就可以選擇解約。
大多數預購屋的房貸申請,是由建商配合的金融機構統一辦理,則如果最終核貸成數少於預定成數,雙方可進行協調,或由建商給予分期清償。倘若是不可歸責於雙方的情況,而發生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30% 的話,買賣雙方就可選擇解除契約。
如果是在可歸責於賣方的狀況下,差額部分,賣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倘若賣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買方有權解除契約。
不過貸款成數不足通常很難歸咎於賣方,大多數為買方的信用評分不足才導致貸款成數不符預期,因此建議大家平時也要注意自己的信用評分。
在非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情況下,若建商沒在取得使照 6 個月內,通知買方點交房屋,買方可以先進行催告程序,按照買賣契約書約定內容寄發律師函或存證信函,進而請求賣方或建商履行契約並負擔遲延責任賠償損害,或是按照買賣契約書約定違約處理辦法主張解約權利並負擔違約責任賠償違約金。
根據內政部定型化契約規定,延遲交屋利息為日息的萬分之 5(換算為每個月利息是 1.5%、年息 18%)。
有不少業者會將遲延交屋利息改為日息的萬分之 2,就不符合內政部的規定,在簽約時眼睛要放大。
在預售屋合約上,都會有一條「交屋保留款」,是為了保障買方在交屋驗收時發現房屋有瑕疵與其他狀況時,可以主張要求建商進行修繕,並先扣留住交屋保留款。
根據規定,交屋保留款的額度為總價的 5%,但有許多業者將這個額度擅自做更動(通常是變少),因此簽訂合約時一定要注意這一點。
另一個相關注意事項也常被忽略,依規定,賣方應該負擔在交屋前的所有自來水、電力管線費及瓦斯內管等相關費用,若在合約上發現業者將這些費用轉嫁給買方,就是違反規定了。
建商違反「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也是常見的糾紛。建商口中所提到的建材廠牌、規格,或是案場擺放的樣品,都可能只是作為「吸睛」用,實際的建材廠牌與規格,要以真正寫在合約上的為準。
通常建商不會寫確切品牌、規格等,直到快交屋時再以貨源短缺等理由換上同等級建材,但是否真的同等級也很難確定。所以簽約時消費者一定要注意並主動詢問,要求建商將所有建材型號、品牌都列清楚,並且記錄於合約內才有效。
現行法規規定,廣告內容必須記錄於合約當中,但仍有不肖建商以「廣告僅供參考」的字句來規避責任。因此建議大家在簽訂合約前所拿到的所有廣告文宣,都要注意詳細保留起來,作為以後若是出現爭議時的依據。
另外,參觀樣品屋時也可拍照存證,方便交屋後拿照片來對比,甚至可以錄影或錄音,將當初代銷人員的話術都記錄起來,若日後真的不幸發生爭議,就可以出示這些紀錄來主張自己的權利。
大家在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時,一定要詳閱契約內容,且確認是否有符合內政部的規定。若有發現違規,可以立刻向所在地政府呈報查核。買房子是人生大事,這種時候千萬不要怕麻煩或想省時間,謹慎才是不二法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