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的交易,從看房、簽約到交屋,通常都是兩三年以上才會結束的事情,而世事難料,難免會出現臨時要用錢、看到更喜歡的預售屋… 等等的狀況,而想反悔訂金拿回來。但預售屋的合約一但簽約了,如果真的反悔,是有辦法更改的嗎?已經付出去的訂金還有辦法拿回來嗎?今天就帶大家來看看如果簽約了預售屋後反悔,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將訂金全部拿回來,而什麼樣的情況下則是血本無歸,一起看看!
預售屋的交易時間拉很長,所以在不同的時間點反悔,就會有不同的結果。如果想要拿回全額的訂金,那就要掌握好時間,否則很有可能損失慘重。
由於現在房屋交易的合約都有法律規定的 5 天審閱期,若今天的反悔時間點出現在「簽約前」,那無論你已經付了多少訂金 ,都可以全額拿回。同樣的,若是該建商在簽約前反悔不賣了,也只需退給消費者原本的訂金即可。
在這裡再次提醒大家,合約審閱期是法律明文規定的,如果建商提出任何附帶條件,或是要消費者沒有審閱合約就簽約,都屬違法,而且就算簽約也屬無效,民眾可以直接向主管機關舉發。
如果反悔的時間點是在「簽約後」,此時沒有實際法律效益、是一種誠意的「訂金」,在簽約當下就轉成具有法律效益的「定金」,若此時反悔想拿回一開始付的訂金,建商就可以依法要求消費者進行賠償。
根據預售屋定型化契約,買賣雙方若在簽約後反悔想解約,違約金的金額最高是總價的 15%。
注意囉,是「總價」的 15 %,不是「訂金」的 15 % 喔!
由於預售屋的合約是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一但簽約後反悔,想要拿回訂金就不容易,而簽約後通常建商也不會同意讓消費者後悔並解約,縱使能解約,也得付出不少的違約金。除非是該建案非常熱銷,消費者搶著要,建商不缺客戶,那才有可能讓後悔的消費者如願以償。
在簽約之前,消費者也可以跟建商做協調,例如降低違約金的比例上限、允許換約…等條例,讓自己在預售屋這種有太多「未知」的交易中,有更多的後路可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