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房東收租金賺錢輕鬆不費力,是許多人羨慕的職業,但其實店面出租有很多細節須注意,有時一不小心就可能會須面臨賠償的局面。桃園吳姓及李姓屋主原本將房屋出給全家便利商店使用,後來以收回房屋自用為由,不續租給全家超商,但最後卻將房屋轉租給 7-11 超商。隨後,全家依租約提告房東侵害「優先承租權」,最後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屋主須賠償 100 萬元給全家,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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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全家便利商店公司承租坐落桃園市的 1 樓房屋,作為經營便利商店之用,租賃期間自 2010 年 11 月 1 日到 2020 年 10 月 31 日止,而在 2020 年 2 月 24 日全家收到房東寄出的存證信函,信中表示房東將收回房屋不再續租,而全家在之後的回函表示,該房屋收回若非自用,將會依約行使優先承租權,之後,房東在 2020 年 6 月 1 日的信函中回覆「擬收回自用」。
但全家便利商店公司隨後發現,房東收回房屋後並自用,而是另行出租給同業—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7-11 超商) 使用。房東在租約到期收回房屋後的 20 日,便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並辦理室內裝修許可,再由統一超商公司對該房辦理設立登記,而這些過程僅 2.5 個月。
全家便利商店公司認為,房東的行為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便利商店,造成不小的利益損失,因此決定依2019 年、2020 年的「每月實績損益表」,向房東求償100 萬元。
房東解釋,原本房屋收回確實是打算自行經營 7-11 便利商店,且在 2020 年 12 月 3 日偕同妻子填寫特許加盟「7-11 申請書」,但仔細了解後發現,自行經營 7-11 便利商店的加盟規定及獲利狀況不如預期,再加上妻子即將生產可能無暇經營,最終才決定直接將房屋出租給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況且,全家是自願返還房屋,並簽署終止租賃契約書,應早已拋棄優先承租權,不應有求償的理由。
負責審理的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雖然房東主張最初是計畫收回房屋自行經營 7-11 超商,但房東如果有意收回房屋自用經營便利商店,可於 2020 年 2 月 24 日寄發存證信函給全家時,就向統一洽詢加盟事宜,而非到 2020 年 12 月 3 日才填寫特許加盟「7-11 申請書」。
而且,房東在 2020 年 10 月 31 日收回房屋後的 20 日,就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並辦理室內裝修許可,且在 2020 年 12 月 3 日配偶即將臨盆之際,向統一填寫特許加盟「7-11 申請書」,又於 2021 年 1 月 8 日決定將房屋租給統一,統一又於 6 天後對該房辦理設立登記,從中可以判定,房東收回房屋前已決議轉租給統一超商,才能迅速與統一超商簽訂租約。
台北地方法院指出,按照租約,房東收回房屋不是自用,全家便利超商有第一優先承租權,而房東未依約將統一超商的承租條件通知全家超商,使其無法行使「優先承租權」,房東應負賠償責任。最終,台北地方法院採信全家便利商店公司,損失利益為 356 萬多元,扣除全家免繼續支出租金 180 萬元,仍損失 176 萬元利益,判處房東應賠償全家 100 萬元,全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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