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連續發生 2 起爛尾樓事件後,許多人開始關心,現行預售屋建商對於購屋者所繳納的款項—「不動產開發信託」及「價金信託」,究竟該如何運用才恰當?根據內政部部長的資訊指出,目前政府會優先保障預售屋購屋者的權益,但也會在確保預售屋制度可運行下,研議價金動支時間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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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預售屋信託擔保機制」部分的改革,目前將會從 3 大原則來討論:
比起成屋,購買預售屋時,購屋者要承擔的風險較大,因為在購屋當下,房屋是否如期完工、房屋蓋好後是否和設計圖一致都還是未知數,所以預售屋購屋者權益應被優先保障。
目前政府研擬明確規範,「所繳價金」應使用於實際工程興建項目中,以避免工程建案尚未動工、興建初期,買方所繳的價金,就因支付「管銷費用」而用盡。
為確保現行預售屋制度可運行,內政部將研議「價金動支時間的合理性」,也就是需要訂定明確規範,來限制建商可動用預售屋買方所繳的價金的時間點,例如:在地下室開挖階段或地下室完成階段後,才可以開始動支預售價金。
假如建商無法依約完工、宣布破產,建商名下的資產就會被法院強制執行、查封,但為保障預售屋購屋者的權益,應訂定買方所繳價金的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且建案土地或地上物遭法拍時,買方有優先受償權。
內政部林右昌指出,上述這些研議方向,未來將會再進一步邀集各方人士共同討論,找出最佳的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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