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全球環境及氣候變遷問題、解決我國土地發展亂象,政府制定了《國土計畫法》,並預計在民國 114 年 (2025 年) 全面實施,對之後土地使用管理制度將有很大的轉變與影響。這邊為大家整理了「國土計畫法懶人包」,提供《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重點內容,以及國土功能分區和農地分類等資訊供大家參考,以下就趕快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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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是針對我國管轄的陸域及海域所訂定法規,用於引導「國土資源保育及利用的空間發展」的計畫,其立法目的是為了避免不適合開發的地區被誤開發,因此要透過該法進行國土全面性的調查和規劃,將適合、不適合發展的土地界定出來,並將各類產業、公共設施或居住等等需求,配置在適當的土地和區位。
《國土計畫法》於在 2021 年 (民國 110 年) 4 月 30 日公告實施後,目前進行到第三階段國土功能分區圖劃設及公開展覽作業,預計在 2025 年 (民國 114 年) 4 月 30 日前全面施行,計畫將為期 10 年。該法實施後,國家公園計畫、都市計畫等區域土地利用計畫,都須根據此法的規範來制定,預期將有助於都市發展更有序且良好,同時保護民眾的合法權益。
《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是依據《國土計畫法》第 46 條規定訂定的法規,而《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的重點,主要在規範「全國國土計劃」、「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必須包括的內容應符合以下規定:
2. 基本調查以全國空間範圍為尺度,蒐集人口、住宅、經濟、土地使用、運輸、公共設施、自然資源及其他相關項目現況資料,並調查國土利用現況。
3. 國土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策略應載明下列事項:
4. 部門空間發展策略,應包括住宅、產業、運輸、重要公共設施及其他相關部門,並載明發展對策和發展區位。
1. 計畫年期以不超過 20 年為原則。
2. 基本調查以直轄市、縣(市)空間範圍為尺度,蒐集人口、住宅、經濟、土地使用、運輸、公共設施、自然資源及其他相關項目現況資料;必要時,並補充調查國土利用現況。
3. 直轄市、縣(市)空間發展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除了「全國國土計劃」、「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內容的相關規範外,《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的內容還包含各級主管機關因擬訂或變更國土計畫,須派員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調查或勘測時,須遵守的規範,以及各級主管機關「編定適當使用地」和「加強國土保育」時的相關規範等,若想了解更多,可以參閱《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的詳細法條。
《國土計畫法》將原本的都市土地、非都市土地及國家公園土地,依內政部營建署制定的「功能分區劃設條件」,重新檢視並規劃成 4 類,分別為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目的是為了使土地用途更為明確,同時達到讓土地適利用和國土永續發展。
有關各類國土功能分區的劃設原則如下:
依天然資源、自然生態或景觀、災害及其防治設施分布情形劃設,例如:高山、淺山、河川、海岸及河口濕地等區域。
依內水與領海的現況及未來發展需要,就海洋資源保育利用、原住民族傳統使用、特殊用途及其他使用情形劃設,例如:海洋與近岸海域等。
依農業生產環境、維持糧食安全功能,以及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情形劃設,例如:優良或良好農地、農村人口集居地區、山坡地農業生產土地、原區域計畫鄉村區、都市計畫農業區等。
依都市化程度及發展需求劃設,例如:都市計畫區、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案件、原區域計畫編定工業區、原民地區鄉村區等。
現今各直轄市、縣(市) 國土功能分區 (草案) 規劃成果,已建置於「直轄市、縣 (市) 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公開展覽資訊查詢系統」,想知道自己家土地在《國土計畫法》實施後自家土地位於何種國土功能分區,只要輸入自家土地的座落的「鄉鎮市區」、「段名」和「地號」,就可以查詢到囉!(如果所查詢的土地地段未出現在選單,可以直接點選圖片查詢。
如果想知道未來的國土功能分區可以做何種性質的土地使用,可以至內政部營建署「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專區」,查閱「容許使用情形表草案」。
《國土計畫法》全面實施後,農地將不再依據《區域計畫法》分為「特定農業區」和「一般農業區」,而是按照《國土計畫法》全部更名為「農業發展地區」,以面積、農用比例及土地完整程度,劃分為第一類 (農一)、第二類 (農二) 農業發展地區,農地將不能隨意變更成建地,農地想進行用地變更的難度將大幅提高,一大片特定農業區中有一小塊工業區的情形,也不會再出現。
農業發展地區,除了有《國土計畫法》明文規定的第一類和第二類,其實還有第三、四、五類,有關各類農業發展地區的詳細介紹如下:
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這種農地分類,指的是具優良農業生產環境、維持糧食安全功能,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的地區,基本上現行《區域計畫法》規定的大多數特定農業區都屬之。
此種農地分類會禁止或限制其他非農業的生產或使用,避免農地因夾雜其他使用 (如工業用、住宅用) 而造成農地破碎、不完整。
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這種農地分類,指的是具良好農業生產環境、糧食生產功能,可以為促進農業發展多元化的地區,基本上現行《區域計畫法》規定的大多數一般農業區都屬之。
此種農地分類會依據其產業特性,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也會根據農業發展多元需求,來規劃為農業生產、農業科技研發、儲運、加工、行銷或其他農產業發展所需的設施。
農業發展地區第三類這種農地分類,指的是具有糧食生產功能,且位於山坡地的農業生產用地,適合坡地農業生產及必要產製儲銷設施使用;或林產業用地,提供營林必要之設施使用的土地。
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這種農地分類,指的是農村主要人口集居的聚落,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的鄉村區、原住民族土地範圍內的鄉村區皆屬之。
農業發展地區第五類這種農地分類,指的是都市計畫內的農業區,不過,因有些縣市將都市計畫區農業區,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而非「農業發展地區第五類」,例如:高雄、桃園,因此並沒有很多。
項目 | 說明 |
計畫性質 | 國土計畫法屬於全國性位階,其內容以追求國家永續發展為目標,為全國土地訂定最適當的發展計畫 (具有目標性、政策性及整體性) 及土地使用指導原則。 |
計畫年期 | 自民國 114 年至 125 年 (2025~2036,為期 10 年) ※ 單一全國國土計劃,或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計畫年期以不超過 20 年為原則。(《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4 條及第 6 條) |
計畫範圍 | 我國管轄的陸域及海域,包括台灣地區及金門縣、連江縣之陸域及海域。 |
計畫施行日期 | 預計民國 114 年 (2025 年) 4 月 30 日前 |
計畫法施行細則重點 | 「全國國土計劃」、「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須留意的重點規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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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功能分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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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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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大家整理中央政府 (內政部) 及地方政府整理的《國土計畫》相關資訊,提供給大家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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