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要申報的稅相當多,但你知道嗎?如果賣房沒成交,但賣方有收下訂金,賣方仍然要報稅喔!台北市有一不動產交易案例,在買方無法履約後,賣方依約沒收買方給付的訂金,不過這筆收入,賣方並未申報綜合所得稅,隨後,國稅局查到不僅要求補稅,還依相關法規對賣方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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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事件發生於 2021 年 (民國 110 年),買賣雙方原本談定以總價 5,000 萬元成交,但隨後買方繳了 300 萬元訂金就突然不買了,而此筆訂金也依照契約由賣方作為違約金沒收,但賣方卻忘記要申報 110 年綜合所得稅,而在國稅局發現後,要求賣方除了必須補稅外,還須依所得稅法規定,繳納「所漏稅額 2 倍」以下罰鍰。
國稅局提醒,個人與他人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如果交易未成交,而其中一方有沒收訂金作為違約金,此筆收入屬於《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類的「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所得申報課稅。
不過,如果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有短報或漏報所得,在以下3種狀況之一,還是可以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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