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讓住宅補貼真正用在需要的人身上,內政部昨(5日)預告將修正兩大補貼辦法,包括《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與《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針對補貼資格、家庭成員認定、住宅用途等方向加強規範,避免不當請領情況發生。
這次修法共有 六大重點變更,以下果仁家幫你整理最重要的看點:
第一個住宅補貼新規變更是,如果申請人或受補貼者在補貼期間內過世,原申請家庭成員或其配偶可以接續補貼,但必須在收到通知後的 3 個月內完成變更手續,而且仍需符合補貼資格;若未辦理或不符條件,補貼將中止並追回。
第二個住宅補貼新規是,若家庭中有外籍配偶、大陸地區人民或港澳居民,除了本來就需要提供居留證,現在還必須 一併檢附護照和出入境紀錄,否則會影響整體家庭的補貼資格及金額。
第三個住宅補貼新規變更是,為避免代持套利,補貼住宅 不得轉讓給非家庭成員,若真的轉讓,必須依法變更申請人。
此外,房屋的抵押擔保品也應由申請人、其配偶或家庭成員共同持有,若配偶聲稱是共同財產,需提供書面同意。
第四個住宅補貼新規定明確指出,補貼的房屋只能自住,禁止出租。一旦查獲有出租行為,補貼將會被立刻中止並追繳,確保補貼落實於真正需要的居住者。
第五個住宅補貼新規變更是,拿到修繕補貼後,必須在 撥款後 6 個月內完成修繕並繳交照片佐證,同時正常繳息;若逾期未繳、重複領補貼、擁有兩戶以上住宅、或造假申請,將停止補貼並要求退還金額。
最後一個住宅補貼新規:今後,只有與申請人同戶籍、且列在申請書內的直系親屬,才會被認定為「家庭成員」並計入補貼條件。即便是直系親屬,只要不同戶,就不列入計算,防止虛構家庭結構、名義代持等情形。
為確保住宅補貼真正發揮效益、落實居住正義,內政部預告將修正《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與《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針對資格認定、家庭成員與住宅用途進行六大調整:
補貼資格可繼承:受補貼者過世後,配偶或家庭成員可在 3 個月內辦理變更。
外籍成員需補件:外籍、大陸、港澳成員須檢附護照與出入境紀錄。
補貼住宅不得轉讓:住宅不得轉給非家庭成員,否則補貼中止並追回。
僅限自住使用:補貼房屋不得出租,一經查獲即追繳。
修繕補貼須限期完成:6 個月內完成並佐證,否則追回補貼。
家庭成員認定限同戶籍:僅同戶籍直系親屬可列入補貼計算。
民眾如對草案有意見,可於公告後 60 天內提出。建議有申請補貼需求者及早了解新規,以免權益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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