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房價不斷高漲,讓許多懷有買房夢想的族群都先轉為「租屋族」,因此台灣的租屋市場也是相當龐大。不過提醒大家在租屋時要特別注意,現行的合約屬於 2020 年的新版合約,裡面增訂了 5 項過去沒有規定卻常出爭議的注意事項,尤其是電費、押金等等項目,今天就一起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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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租屋市場龐大,爭議也層出不窮,因此行政院在 2020 年時修正了《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增訂許多新條款,包含「電費計價」、「租金及押金」、「修繕行為及室內裝修」、「終止租約」、「住宅返還及遺留物處理」等注意事項,其中電費明定每度收取上限金額,租客以後不怕再被當「盤子」坑。
以往的租屋市場,電費如何計價都是房東說的算,甚至有出現一度 10 元的天價,租客卻也不能說什麼,只能乖乖付錢。
但在新版的租屋合約裡,改為電費區分成「夏月」及「非夏月」分別計價,且均不得超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以避免出租人從中賺取不當價差,這項修訂也是對房客最有保障的規定。
另外,每個月的租金及租屋時的押金也常常出現爭議,因此現行的租約為了保障承租人權益,明訂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調漲」租金,杜絕黑心房東以任何理由突漲租金;保障房東的方面,以往押金因性質為擔保金,若房客只是欠繳租金並未對租屋處有破壞,房東無法直接扣除押金,現在明定「欠繳之租金」、「租賃住宅毀損滅失之損害賠償」及「處理遺留物之費用」等三大類都為押金擔保範圍,遇到欠繳租金就可以名正言順扣押金。
房東房客之間也常常會因為租約終止時間出現爭議,所以新版的合約中也明訂出租人及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的法定事由,應於 3 個月或 30 日(擇一),並在期限前以書面通知他方,除非若有「危害公共安全」、「損害建築結構安全」或「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的情形,則可以不先期通知。
即使是無法定終止租約的事由,租賃雙方仍可約定是否得提前終止租約,但應「至少於終止前 1 個月」通知他方,未為先期通知者,應賠償他方最高 1 個月租金額的違約金;如果房客是遇到有長期住院治療需求的時候,也只需要提前 1 個月通知房東終止租約,不需額外賠償。
另外超常出爭議的一點則是「修繕責任歸屬」。新版契約明定租賃住宅及附屬設備原則上應由房東負責修繕,並且房東為修繕所做的必要行為,房客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但修繕期間若租賃住宅不能居住使用,房客可以請求扣除全部或一部租金,再來房客若要在室內進行裝修,也應經過房東同意,而且裝修增設部分若有損壞,則由房客自行負責修繕。
新版租約除了對租客保障以外,也考慮到房東常遇到房客退租後就東西丟著不清理的棘手狀況,此次所增訂的「住宅返還及遺留物處理」,是少數對於房東權益較有保障的部分,明訂租賃關係結束時「租賃住宅返還」及「遺留物處理」規定,當房客如果屆期不點交住宅、不清點遺留物,就視同已經處理,房東則可以將遺留物視同廢棄物清除。
新版的租屋合約已經在 2020 年 7 月正式上路,但是仍有不少租客遇到房東使用舊版的租屋合約來做簽署,因此民眾在簽約前應留意是否為最新版本或是符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消保處也提醒,若遇有租賃契約內容不符合者,可請求出租人修改或拒絕簽約,同時也呼籲房東,若租約內容違反規定,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將可依《消保法》處以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房東也別疏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