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消費者向消保會投訴,表示建商告知預售屋將延遲交屋兩年,卻拒絕賠償,要求消費者無條件等候或者無息退還款項,引起不小爭議;而內政部也針對這個行為作出回應,表示該建商已違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若預售屋發生延遲交屋,應要賠償消費者遲延利息,若未給付利息經警告後仍不改善,建商將被依法開罰最高 150 萬,藉此保護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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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表示,消費者若是遇到預售屋的延遲交屋爭議,可以向所在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申訴處理;建商應確實依定型化契約規定履行契約,如未依契約約定給付逾期完工的遲延利息予買方,縣市政府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36 條規定要求限期改善,未改善者並可依第 58 條規定處最高 150 萬元罰鍰。
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一條中規定,建商需要在契約上註明開工日期與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期,而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依照《定型化契約記載事項》第 25 條第 3 項規定,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之 15%(最低)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另外,依照《定型化契約記載事項》第十五條,建商在取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應通知買房進行交屋,若逾期六個月未通知買方,建商就需支付「已繳房地價款」的萬分之五當作延期賠償。若是確定違約一樣可以用《定型化契約記載事項》第 25 條第 3 項規定要求賠償。
現在預售屋延遲交屋的狀況嚴重,建商們為了規避賠償責任,多半都會搬出各種原因,尤其是用「缺工」、「缺料」這種理由,強調為「不可抗力之因素」而拒絕賠償;但消費者們要注意,這些原因並不符合預售屋的定型化契約中的「不可抗力之因素」,因此建商不得拒絕賠償違約金,若建商拒賠或者拖延,消費者都可以向消保官或與縣市政府投訴,保障自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