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你在看到心儀的房屋物件時,為了怕被別人買走,或是價錢出現波動,很多人都會先向賣家提出想要購買的意願,藉此先在這場搶房大戰中卡位。這種時候,你的房仲業者就會問你:「是要使用「斡旋金」來做談判籌碼,還是要拿出「要約書」來當作談判手段?」但你真的知道這兩者是什麼嗎?斡旋金與要約書雖然有相似的效果,但還是有些許的不同,也各有優缺點,在決定要用哪一種籌碼前,你不得不謹慎!(首圖來源:Image credit:Rocket Mont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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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之前曾經介紹過定金、訂金與斡旋金的差異:訂金、定金與斡旋金,到底差在哪?買房前你要知道(五),但還有一個「要約書」,跟斡旋金有關,卻又不盡相同。我們今天就來看看,究竟斡旋金與要約書差在哪裡,哪一個對消費者來說比較有保障?帶你一起搞懂!
當你今天看好某一個房屋物件後,將一筆金額交給委託業者(房仲),並由委託業者(房仲)向房屋的賣方進行出價。斡旋金本身並無法律效力與規定,如果經過斡旋,賣方不同意價格,就沒有履約問題,斡旋金就會全額退回到消費者身上。但若是賣方同意出價,買賣契約就成立,此時斡旋金就換轉變為「定金」,並會有法律效力與責任。
斡旋金本身並無法律效力與規定,在斡旋期間(通常為一週左右)若反悔,只要在賣方尚未同意出價與簽名前,可以隨時撤回斡旋並取回斡旋金。但若賣方已經簽名並同意出售,這時候斡旋金就會轉為「定金」,並開始擁有法律效力,不能再表示要撤回斡旋,必須依原先提出的金額條件承買,否則將構成違約。
斡旋金是一個爭取緩衝時間的好辦法,讓買方有機會可以做更多的準備與考慮。
「要約書」是由內政部訂定的條約,內容是記載買方購買該房屋意願的文件。與「斡旋金」不同,買方不需先拿出一筆錢,而是將要約書交給房仲業者,並由該房仲業者將要約書帶到屋主(賣方)面前進行磋商。
當賣方同意買方的要約書內容並簽名後, 此要約書則立刻開始擁有法律效力,買方就應與屋主進行簽訂買賣契約等流程。若買、賣方任何一方,在要約書簽署後反悔,都可以依照法律請求損害賠償。
斡旋金與要約書一樣,無論是買方或賣方,在賣方同意並簽名後,若有任一方反悔,都會需要負起違約的責任,可能會有一定金額的賠款。
優點 | 缺點 | |
斡旋金 | 較強力的談判籌碼,可以藉由提供高額的斡旋金,增加自己的競爭力 | 無法定的條款,且須經手房仲,易有爭議 |
要約書 | 由內政部制定的條約,有法條可循,較有保障 | 談判力較弱 |
對賣方來說,斡旋金與要約書的差異比較小,主要集中在「吸引力」的部分。但對買家來說,要約書因為不需事先交付金額給房仲,是風險較小且較安全的選項。
Image credit:Plastics Today
為了讓消費者在仲介交易進行中有更多的選擇機會,並避免不肖仲介業者利用斡旋金來做週轉、影響談判結果…等不法舉動,公平會要求業者應做到下列事情:
公平會也建議仲介業者,可提供另一份書面文件給消費者簽署,以便能告知消費者「斡旋金」及「要約書」的替代關係及其選擇權。
看完斡旋金與要約書的差異,有沒有覺得,腦子沒有這麼混亂了呢?其實無論是斡旋金或是要約書,都有各自的優缺點,可以自行評估後再決定要使用哪一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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