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包租公或包租婆是個人人稱羨的職業,不過在房價租金比高的台灣,當房東也不算很好賺,投資租屋想要獲利主要還是要靠賣房時的土地增值。現實中有不少案例,當房東想賣房,卻遇到不定期租約房客不搬走,讓房東傷透腦筋、不知該如何解決。依照目前法律的規定,房東面對不定期租約房客不搬走時,有 7 個情況可以讓房東終止租約,以下就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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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不定期租約,有些人可能不是很了解,以下簡單說明常見的 3 種不定期租約:
應用在租屋上,如果房東將房屋出租給房客,但是並沒有以白紙黑字簽定房屋租賃契約,即是第 1 種不定期租約;如果房屋租賃契約到期,但是房東和房客沒有簽訂新的租約,且房東也沒有反對房客繼續使用,即屬於第 2 種不定期租約;如果房東和房客所簽訂的房屋租賃契約上並沒有約定期限,那就是屬於第 3 種不定期租約。
有關定期租約和不定期租約的比較差異,請參閱下表:
| 定期租約 | 不定期租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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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約之所以會是房東的惡夢,主要在於不定期租約不像定期租約是有期限的,而其解約的相關規定又受到《民法》和《土地法》的限制,讓房東無法任意解約。
有關《土地法》第 100 條規定的6 種房東可以收回房屋的情況如下:
從《土地法》第 100 條的規定可以發現,除了第 1 種情況是房東可以主動操作用來收回房子,第 2~6 種情況都是房客有犯錯時,房東才有權收回出租房屋。
但是,房東若是想要以「收回自住」為由,解決不定期租約房客不搬走的問題,也並非很容易。在實務判決中,法院除了會確認房東收回房屋自住的真實性,還會調閱財產清冊確認房東在台灣無其他房子可供居住,房東才能如願讓不定期租約房客搬走、收回房屋。
而房東若是要以「重新建築」為由收回房屋,判斷標準是「客觀上有無重建之必要」,通常只有房屋要參與都市更新、危老重建,或是房屋瀕於倒塌才會符合,不然該理由是無法說服法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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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想要用《民法》425 條趕走房客,房東首先要先找到願意購買房子的買家,再由買家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租客搬離,而訴訟的時間至少需要 8 個月到 1 年,進行強制執行要 1 年後,多數的買家都會嫌麻煩,買賣告吹的機率很高,這也是為何多數房仲不願意接受買賣委託。
從前述可得知,房東面對不定期租約房客不搬走的解套方法其實不多,嚴格來說,除非房東是要收回自主且名下沒有其他房屋、有找到願意接受房屋內有房客的買家,或者房客有觸犯《土地法》第 100 條中的規定,否則不定期租約房客不搬走,房東也無可奈何。
為了避免不定期租約房客不搬走的情況,最好的方法就是「避免不定期租約」,而相關建議如下:
房東想要避免出租房屋後趕不走房客,一定要避免不定期租約,而常見的不定期租約的種類有以下 3 種:
遇到租約變成不定期租約、房客不搬走的情形,房東若是想要收回房屋,法定的房東可收回租賃物的情形有以下 7 種:
儘管法律明確訂立房東可收回房屋的情形有 7 種,但多數的情況都是房客要有過失,如果是房東想要主動收回房屋,除了買賣、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外,幾乎無法要求不定期租約房客搬走,但買賣需要找到願意承購的買家,收回自住則是要名下沒有其他房屋且確實有意自住的事實,重新建築的門檻就更高了,要符合都市更新或危老重建,法官才會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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