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買房還是租房,人人都怕買到「事故屋 (凶宅)」,買到或租到後,即使沒有真的發生靈異事件,心裡多少也會「毛毛的」,總覺得有不乾淨的東西在屋內,更麻煩的是,事故屋的房價通常會比市價低,且轉手不易。對於事故屋定義,每個人的認知不同,而內政部函釋和法院判決的觀點也有所不同,本文將根據內政部的相關法律,說明事故屋定義,同時介紹,實務上法院判決案例有哪些不同。
👉 加入我們的臉書粉絲團、社團與 Line 社群,獲取各種購屋必備知識!👈
事故屋定義 (凶宅定義),在一般大眾的認知是指房屋內曾發生枉死、他殺、含冤或恨而自殺等非自然死亡事件,而這類的房屋可能因為人們心理因素或其他非科學能解釋的原因,導致靈異事件頻傳,這就是多數人認定的事故屋定義。
事故屋這個名稱的由來,可能來自於日本,因為台灣的人們普遍稱「凶宅」,而凶宅在日語中被稱作「事故物件」或「事故屋」。
而目前在台灣法律上的規定,事故屋定義並不明確,唯一對於事故屋定義有具體描述的,只有內政部 97 年有頒布過一個函釋,而其對於事故屋定義如下:
「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其附屬建物),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而致死(如從專有部分跳樓輕生,而死在其他樓層或中庭);
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又賣方的擔保責任範圍只限於擔保自己出售之房屋非凶宅,並不包括同棟大樓其他的房屋。」
看完上面的事故屋定義,想必很多人是有看沒有懂,簡單來說,內政部所發布的函釋說明了事故屋定義須同時符合以下 3 項要件:
內政部的事故屋定義,認定上不包含自然死亡,如:老死或病死;意外死亡也不算,例如:吸毒暴斃、失足墜樓。而且,如果命案發生在住宅公共區域,如中庭、停車場、騎樓等也不符合內政部凶宅定義。
若是人死亡的地點不是在屋內,而是在社區的「公共空間」,例如:中庭、停車場、騎樓等等,也不符合內政部凶宅定義。
內政部的事故屋定義最後一項要件,限定了只有在賣方持有房屋所有權的期間,有發生凶殺或自殺案件,才算是事故屋。換而言之,若是有人以低價買入凶宅,在持有房屋的期間並未發生凶殺或自殺案件,當再轉手之時,便不符合內政部凶宅定義了。
關於事故屋定義的介紹,亦可參考:凶宅定義為何?跳樓、意外死亡算嗎?內政部凶宅定義一次看!
不過,由於內政部函釋的法律位階並不高,對法官在裁判時並無拘束力,因此,實務上法官在判決和事故屋相關的案子時,不見得會參考內政部函釋的凶宅定義,以下介紹 3 個和事故屋有關的法院判決案例:
在過去法院判決案例中,有人雖為自然身故 (老死或病死),但因陳屍多日未及時殮葬而屍身腐朽、血水浸漫並導致惡臭,法院判決時認為,這樣的情況,在主觀上給人一種「凶死而未得善終」的感覺,最終法院判決該房屋為事故屋 (凶宅)。
一名女子買下一間房屋後發現,該房屋曾經發生 5 人因一氧化碳中毒而死於屋內的事件,而賣方從未告知,因而向法院提告,最終,法院判決屋主賠償全數買賣價金。
這個法院判決案例中,法官認為,凶宅並沒有法律或實務上的明確定義,內政部的函釋見解對法院裁判並無拘束力,而經調查後發現,原屋主確實因擔心交易價格下降而刻意隱瞞「意外致死事故」,因此屬於交易上的重大瑕疵,等於同意買方認為自己買到事故屋的看法。
一位先生買了一間五層樓公寓的頂樓後,才得知該棟公寓原本有頂樓加蓋,但因一場大火燒死了 3 人後而拆除,該先生認為自己買到事故屋,因而向仲介和賣方提告。
法院判決時認為,買方買的是 5 樓,即使頂樓加蓋是屬於 5 樓住戶使用,但加蓋的部分早已燒毀,且頂樓加蓋本身並非買賣契約的標的物之一,所以,最後法院判決全案不起訴。
儘管根據內政部凶宅定義,要在賣方持有時間發生兇殺或自殺,且兇殺或自殺的地點要在專有部分 (房屋內或陽台),才能被列為事故屋,不過,法院判決案例中,也是有一些不符合內政部凶宅定義的要件,卻判定為事故屋的例子,例如:房屋內有人因一氧化碳中毒身故、自然身故陳屍屋內多日,當然,也有一些法官會採用內政部凶宅定義,判決房屋是否屬於事故屋。
只能說,因為內政部的函釋法律位階不夠高,所以從法官的角度來看,事故屋不算有明確定義,而和事故屋相關的法院判決,就是由法官自己自由心證。
如果想知道更多關於房市、話題新聞或居家小知識,歡迎大家點擊以下任一 LOGO。追蹤我們的 Facebook 粉絲團、加入官方 Line 帳號或 Line 社群一起討論。
《更多關於凶宅、事故屋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