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有不少人是居住在公寓大廈之中,相信很多人對於「繳管理費」這件事並不陌生,不過,常見的管理費計費方式,是按照住戶持有的坪數大小來計算,即「權狀坪數 X 每坪單價」,這也導致了頂樓加蓋和違建是否要多繳管理費的爭議出現。究竟頂樓加蓋和違建部分,住戶是否要多繳納管理費?本文將為大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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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討頂樓加蓋和違建是否要多繳納管理費之前,首先要先了解,公寓大廈管理費的計算方式。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面提到的「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是指住戶 (區分所有權人) 共用部分的持分,若住戶家中的坪數愈大,共有的面積就愈大,因此,台灣多數的管委會都會依建築物登記面積來計收管理費,例如:果仁家小編家建物登記面積是 14 坪,管理費是 50 元 / 坪,故果仁家小編家一個月的管理費是 700 元。
不過,法律對於賦予公寓大廈社區高度的自治權,並沒有硬性規定管理費一定要按「坪數」來計算,也有一些社區的管理費,是按「戶數」來計算,甚至社區有住家、有營業用,所繳管理費也有可能不同。總而言之,關於管理費的相關規定,基本上是要按照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規約為準。
了解了公寓大廈管理費的計算方式後,接下來,才能進一步探討「頂樓加蓋、違建是否要多繳管理費?」這個問題。
從前述介紹的資訊可以得知,公寓大廈管理費可能是按「坪數」或「戶數」計收,而頂樓加蓋和違建部分,算是未編列門牌、未合法登記的「違章建築」,隨時都有被拆除的可能,所以理論上,頂樓加蓋和違建部分是可以不用另外計算管理費的。
不過,台灣的頂樓加蓋和違章建築的管理規範很複雜,並非所有的頂樓加蓋和違建都會「即報即拆」。
以台北市為例,公寓大廈的頂樓加蓋若是在 1963 年前建造的屬於「舊有違建」,1964 到 1994 年間建造的則為「既存違建」,這兩種都被列為「緩拆」,除非有危害到公共安全的疑慮,否則建管單位通常不會主動拆除;若是在 1995 年以後建成的屬於「新違建」,才會「即報即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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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導致了有部分的公寓大廈社區長期有一些住戶,明明共享著社區的公設或實際使用面積比登記面積大,卻可以不用繳管理費或管理費繳得比例比較少的情況。因此,有些公寓大廈在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會在相關規約中要求有頂樓加蓋和家中有違建的住戶,要依規定多繳納管理費,在此種情況下,頂樓加蓋戶和具有違建的住戶,就必須依照住戶規約繳納管理費。
管理費是屬於公寓大廈的自治範疇內,管理費怎麼計收?要收多少錢?要不要漲價?都會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並訂立在住戶規約之中,所以,對於「頂樓加蓋、違建是否要多繳管理費?」這個問題,基本上是根據社區的住戶規約而定。
在公寓大廈中,住戶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對各住戶具有絕對的拘束力,所以,如果你所居住的社區是規範頂樓加蓋和違建要另加收管理費,那麼你就有服從的義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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