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 2023 年 5 月 29 日 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放寬再生能源電廠設置區位,規定新建或改建的建築物達一定規模以上必須裝置屋頂太陽光電。雖然具體規模與裝設比例,仍待經濟部與內政部討論後,另訂於子法之中,預計半年後才會出爐,不過本次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已經確定了 2 大重點:「建物強制設太陽光電」及「地熱專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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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中的其中一項重點,就是已經確定從明年開始,只要是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的建物,都會需要設置「一定比例」的太陽光電設施。這意味著,2024 年開始,無論是新建的集合住宅,或是增建或改建的大樓,都將需要配置一定比例的太陽光電設施。
不過,目前對於「一定規模」和「一定比例」名沒有具體的資訊,而根據經濟部的說法,相關規範會找內政部營建署盤點數量再訂定,現在只能確定集合住宅這種社區大樓一定必須裝設。至於太陽光電設置的比例,將會參考目前工業區廠房屋頂的 4~5 成,考量住宅大樓必備的逃生、消防空間,以及部份地方自治條例規定,並與利害關係人開會討論後,在子法中明訂。
除了太陽光電,《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另一項重點,就是新增了「地熱專章」,主要目的是要把地熱開發程序明確化及簡化,藉以大力推廣地熱這種再生能源。對於地熱開發的申設程序,未來將由中央與地方等相關部會一起建立聯審機制,加速行政程序。此外,地熱挖井的水權年限,也將從原本的 2~3 年,一次增加到 20 年,如此可以降低業者開發的不確定性,增加業者開發地熱的意願。
除此之外,新修法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也要求地熱業者發電後,需進行尾水回注 90%,以確保當地自然資源能永續使用、兼顧在地溫泉產業及原住民的權益。
除了上述 2 大重點,《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還對離岸風電、小水力發電和公有建築物訂定了新規定。新修訂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允許「離岸風電」設施,可不限於領海範圍內,並鼓勵利用既有水利設施及旁通水路引水,來進行「小水力發電」,另外,公有建築物如有新建、增建、改建時,則需要裝設再生能源的設施以作示範。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也透露出台灣的再生能源發展正在進入新的篇章,無論是強制太陽光電設置,還是地熱開發的簡化,都看得出來政府目前正積極的想推動再生能源。目前尚有許多詳細的規範和標準尚未確定,相信在子法完成後,一定有助於「臺灣 2050 淨零排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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