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消費者抱怨建商通知預售屋將延後交付兩年,但不願支付賠償,只讓消費者選擇等待或拿回本金而不付利息,導致公眾關注。內政部對此回應,指出這種做法違反了預售屋的定型化契約規定。根據規定,如果預售屋交付有延遲,建商應支付遲延利息給消費者。若在警告後還不糾正,可能會面臨高達 150 萬的罰款,以確保消費者的權益。
若消費者因預售屋延遲交屋有疑慮,內政部建議可向當地的縣市政府消費者中心或消保官進行申訴。建商必須按照既定的契約條款執行合約。如果建商未按契約支付因延遲完成所產生的遲延利息,縣市政府可以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的第36條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改正。如果他們不照做,根據第58條,他們可能面臨高達 150 萬元的罰款。
1. 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定,建商必須在合同中明確註明開工及獲得使用執照的日期。
2. 如果建商超過這些日期還沒開工或取得使用執照,他們每延遲一天就需要按照買家已付的房地價款的萬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並支付給買家。
3. 如果建商遲延三個月還未開始或取得使用執照,就被認為是違約。在這種情況下,除了需要退還買家所有已繳的款項和相應的遲延利息外,建商還需支付等於房地總價的15%(最低)作為違約金。但是,如果這筆賠償超出了買家已付的金額,那麼賠償金額將以已付金額為上限。
4. 建商在取得使用執照後的六個月內應該通知買家交房。如果他們在六個月內沒有通知買家,那麼建商必須支付等於「已繳房地價款」的萬分之五作為遲延賠償。
5. 若建商確定違約,買家也可以依據《定型化契約記載事項》第 25 條第 3 項的規定要求賠償。
這些規定確保了消費者的權益並對建商施加了相應的壓力,確保他們遵守合同承諾。
目前,預售屋交房延遲問題頻繁,很多建商為避免支付賠償,經常以「缺工」或「缺料」為由稱這是「不可抗力之因素」。但消費者應知道,這些理由不符合預售屋定型化契約中所描述的「不可抗力之因素」。
因此,建商還是應該承擔賠償責任。若遭建商拒絕或延遲賠償,消費者應該向消保官或當地縣市政府申訴,以確保自己的權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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