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今日 (11/21) 三讀通過《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租金補貼資訊不得做為追溯綜合所得稅、地價稅及房屋稅等稅捐依據,讓出租房屋給租金補貼的房客,不必擔心被查稅。另外,租金補貼也放寬申請條件,將育有未成年子女 3 人以上,改為 2 人以上,而針對出租房屋給社福團體當二房東者,也可認定為公益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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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房東之所以不願意讓房客申請租金補貼、成為公益出租人,主因在於擔心自己反遭查稅,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內政部特別修訂《住宅法》,增訂公益出租人的所得資料和租賃契約,不得作為地價稅、綜合所得稅及房屋稅的查稅依據的規定,免除房東對稅務機關查稅的疑慮。
此外,政府也給予每屋每月最高 15,000 元的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以及房屋稅與地價稅比照自住稅率的優惠,期望修法後可鼓勵更多房東加入公益出租人的行列。
為擴大照顧育兒家庭,此次修法放寬政府住宅協助措施的經濟或社會弱勢資格,原本須育有 3 名以上未成年子女才能符合,在修法之後只要育有 2 名未成年子女,就可具有經濟或社會弱勢資格,獲得較多的租金補貼。
本次《住宅法》修法,還另增訂房東若將房屋出租給社會福利團體當二房東,再轉租予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的房客,住宅所有權人或房屋納稅義務人,亦可被認定為公益出租人。
《住宅法》修正案上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時,民進黨立委賴品妤提出,公益出租人房東的稅務補貼,應根據承租的房客是一般戶或弱勢戶而有所差異,但最後未納入修法;民進黨立委莊瑞雄則提出,政府住宅協助措施的資格應再放寬,但除了育有未成年子女的條件有放寬,其餘皆照舊。最終審查通過的版本,為 10 月行政院提出的草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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