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雖然具有低首付且全新屋的優點,但因為從簽約到完工通常都還需要兩年以上的時間,在實際交屋前,你也看不到成品,所以交屋時的檢查就變得特別重要。尤其是當初建商承諾的、廣告的,也都應該要全部在成品上看得見,如果發現建商有廣告不實或是各項瑕疵,就要記得替自己爭取權益!
每年的年底都是建商準備交屋的最熱門時段,不僅是為了讓民眾能夠在農曆新年前能夠入住新房,也是為了讓自己的年度報表可以有一個完美的結局。但是預售屋的交屋對消費者來說非常重要,如果發現有瑕疵,就得要立刻告知建商來要求補正,如果遇到廣告不實,最嚴重還可以解約,自己的權益要自己掌握。
預售屋的交易糾紛當中,最常出現的問題之一就是「廣告不實」。
這個月初才有一個相關案例的判決,有建商在預售屋建案的廣告上寫出了此建案將設置空中花園、健身房、交誼廳等休閒設施,但是消費者在交屋時卻發現這些東西卻根本沒有設置,因此提起訴訟。
雖然建商認為這些休閒設施屬於「無償設施」,所以並沒有必須設置的義務,更使用了「建商保留修改的權利」這句話意圖脫罪,但法院認為這是明顯的「廣告不實」,透過廣告來吸引消費者,且也沒有事後補償的方案,因此判決消費者勝訴,建商需賠償消費者的權益損失及一倍金額的懲罰性賠償。
大家可能會想問:哪些算是交屋時的「小瑕疵」屋況?小從牆面不平整、插座供電不正常,大到管線漏水或廚具、衛浴設備等級不同等問題,這些驗屋後發現的瑕疵經過建商的工務部修整、或是扣減交屋的尾款之後(例如建商用了比當初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裡所寫的更差等級的建材),購屋民眾還是得配合建商完成交屋手續。
但如果是驗屋時,發現這是短期間之內,建商都難以解決的問題,而當初已經按時繳完工程款的民眾又有住新屋的需求,此時可能還是得先完成交屋的手續,留待日後以對簿公堂的方式解決。
已交屋的民眾千萬不要以為房貸金額已經撥款給建商,就放棄向建商爭取賠償的權益,因為「廣告也是契約的一部分」,預售建案的廣告上有要蓋的東西,交屋時就應該要有,如果沒有,建商就是明確的違約,必須承擔預售屋賣出之後的「瑕疵擔保責任」。
至於想要以此項建商的違約事項而達到無條件「退屋、解約」的民眾可能要失望了,因為新成屋的解約、退屋必須達到或接近「無法居住」的地步,才能符合法律上要求的比例原則,沒有休閒設施還是可以安穩入住,因此還不構成退屋、解約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