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賃市場中,常有房客因遲繳房租或提早終止租約,需繳納違約金給房東。台北國稅局指出,若房東屬營業人,因租客違約所收取的違約金,就屬銷售額範圍,依法需併入租金收入,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若營業人未依法報稅且被查獲,將遭受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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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房客都會面對到一個問題,就是如果想要「提前解約」或是遲繳房租該怎麼辦?尤其疫情爆發以後,許多人的工作與生活都開始改變,因此「提前解約」、遲繳房租成為越來越多人會問的問題,包含押金會怎麼辦、有沒有違約金等等的問題,提醒房東與房客,只要有繳交違約金的行為,就記得要開發票,以免觸法。
台北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於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須依法課徵營業稅;其中銷售額屬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含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的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因此,房客所繳納的違約金,依法屬銷售勞務在價額外加收的費用,房東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於 2020 年 2 月 1 日將房屋出租給乙公司,租賃契約約定租賃期間為 3 年,租金每月 2 萬元,並註明若有任何一方未依約履行,需給付對方 3 個月租金;若乙公司在 2021 年 6 月 15 日提前終止租約,甲公司依約應向乙公司收取當月(6 月 1 日至 6 月 15 日)租金 1 萬元,另向乙公司收取 6 萬元違約金,合計 7 萬元,並就其所收取的 7 萬元,開立統一發票給乙公司,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也特別提醒房東們,營業人若自行發現有漏開發票情形,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主動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遭到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