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租屋族,行政院 300 億元擴大租屋補助已從 7 月開始受理房客申請,但如果房東禁止房客申請租屋補助,房客可以拒絕並主張無效;如果房東要求漲租,或要求房客負擔增加的稅賦,房客可向縣市政府提出申訴要求改正,如不改正者,可處 3 萬~30 萬元罰鍰;仍拒不改正者,可加重處 5 萬~50 萬元罰鍰,且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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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說明,申請租屋補助是房客的權利,並不需要取得房東同意;同時,房東也不得禁止房客申請租屋補助,若房東片面禁止或要求拋棄申請,房客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2 條」及「民法第 247 條之 1」規定主張無效。
消費者保護法第 12 條原文如下:
1.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2.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民法第 247 條之 1 原文如下: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此外,依內政部公告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房東在租約期間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並且不得記載應由房東負擔的稅賦,如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房客負擔。
若房東另以房客申請租屋補助為由,要求調漲租金或負擔所增加之稅賦,因已違反定型化契約規定,房客除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規定主張該約定無效外,同時可以檢附相關事證向縣市政府提出檢舉及申訴。
然而如經縣市政府要求房東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可依消保法第 56 條之 1 規定處 3 萬~30 萬元罰鍰;期限內仍不改正者,並可加重處 5 萬~50 萬元罰鍰,且得按次處罰。
內政部最後表示,為健全租屋市場發展,保障弱勢租屋權益,政府近年來不斷宣導不得有禁止房客申請租屋補助、遷入戶籍等不公平的租屋行為,但目前租屋市場仍有所聞。對此,內政部也已著手研議修正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將予增訂相關違規行為直接處罰規定,藉此有效導正遏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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