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因為有著低首付、全新屋的優點,成為許多首購、小資族的首選。但也就是因為還沒蓋好,所以成品可能會跟廣告有出入,其實預售屋廣告不實已有法令可管,消費者也需要多加留意。今天就帶大家來看看預售屋廣告的注意事項,也教各位 3 招自保秘訣。
預售屋廣告不實可開罰,內容不要全相信。
預售屋的優點很多,建商也喜歡推預售屋建案,並打出各種形式的廣告來吸引消費者目光,從社群媒體、電視廣告到實體廣告單都有可能看到。但這些廣告內容難道就都是真的嗎?注意了,如果廣告內容使買方對產品產生錯誤的了解,或是與實際產品不符,那可能就構成了廣告不實的問題。
《消費者保護法》第 22 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通常消保官接獲廣告不實通報後,會連同相關主管單位徹查,彙整訊息證據,除了就涉及《消保法》部分開罰之外,也會一併立案移請公平交易委員會深入調查。
預售屋廣告不實,2 種最常見的銷售手法
預售屋廣告不實(一):用途、平面圖與實際狀況不同
- 用途不同
工業用地因地價較低,有建商就會買下工業用地後,卻在上面興建一般的住宅建案,並在廣告上使用各種花俏的名詞讓消費者不會注意到這一塊。但因為土地、房屋用途,會影響地價、房價、稅額等等問題,因此不可不慎。建議民眾買房前,可至建管處或都發局了解建案的法定用途。
- 平面圖與實際狀況不符合
這個狀況就是廣告不實常會發生的問題。很多建商會在自己的廣告上面刊登平面圖,並將機電設備空間、屋突以虛線標示作為室內空間使用,或是標榜成 KTV、健身房,甚至將蓄水池施作成游泳池等,藉此來營造自己的「高級感」。但這樣的公設規劃與實際使用狀況不僅不相符,已經涉及廣告不實,甚至還違反建築法的規定,若真的遇到這樣的狀況,一定要向相關單位逕行舉發。
預售屋廣告不實(二):廣告不是契約內容的一部分
《消保法》上並未明定「廣告為要約」或「廣告必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且在內容也提及到,雙方在簽訂契約時,如果已就廣告內容另為斟酌、約定,或建商並未再據原屬「要約引誘」之廣告為訂約之說明、洽談,使廣告成為具體之「要約」,縱其廣告之內容不實,仍難斷言廣告為要約或成為契約之一部份。
所以根據《消保法》的說法,預售屋廣告的內容仍未必等於買賣契約的一部分,所以在買房簽約前一定要詳細閱讀契約內容,確認廣告上標榜的條件都已經被列在買賣契約當中,這才有辦法保障自身權利。
預售屋廣告不實,教你 3 招自保秘訣
預售屋廣告不實:文宣、DM、傳單都能主張自身權益
內政部頒布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上面有註明「應記載」與「不應記載」的事項說明,且保有5天的審閱期,建議可將契約帶回家仔細研究,另外像是預售屋廣告宣傳品上記載的建材、房屋、車位等平面圖或是位置示意圖,都視為契約的一部分。
也就是說,未來若有買賣糾紛,這些預售屋廣告的宣傳文宣、DM、傳單,都可以當作主張權利的一部分。如果消費者發現自己的買賣契約與廣告相符,實際拿到的成品卻不同的時候,所以建議大家去看房、拿廣告單的時候,都要留下來做紀錄,以方便未來有爭議時可以藉由這些東西來主張自己的權利。
預售屋廣告不實:可依消保法要求解約
如果真的發生廣告不實的狀況,除了可依《消保法》要求解約,並依損害賠償額要求賠償之外,可另再依《消保法》第 51 條請求懲罰性賠償金,並視具體個案中的廠商是故意或過失,而應賠償最高五倍的懲罰性賠償金予消費者。
預售屋廣告不實:已觸犯公平交易法
而廣告不實除了涉及《消保法》之外,也可能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將視情節重大與否決定裁罰的金額。建商若違規,須限期令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若屢勸不改,將按次連續處 10 萬至最高 5000 萬以下罰鍰,直到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預售屋廣告小心為妙,別忽略自身權益
然而現在不少建商廣告都改以網路推播的方式,用一些很華麗的字眼來吸引民眾目光,這種宣傳手法就踩在了灰色地帶,就算要主張「廣告不實」也很難求償。因此建議大家去看預售屋的時候,拿到任何的廣告單都要保留好,若未來不幸有爭議,才能藉著這些廣告單或是相關法規來主張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