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公司」對「消費者」之間的交易往來,就可以適用「合約審閱期」。
所以無論是買新成屋或是預售屋,都是由消費者向建商買房子,無論今天的消費者是個人或是公司,一樣是「消費者」向「公司」買房,所以都適用 5 天的「合約審閱期」!
若今天你是買方,並委託仲介斡旋,由於仲介公司是「公司」,你是「消費者」,因此同樣適用合約審閱期。
相反的,如果是屋主委託仲介幫他賣房子,同樣是「消費者」委託仲介「公司」,同樣也適用合約審閱期!
所以「斡旋」、「要約」或屋主簽給仲介的「委賣合約」,都有 5 天的合約審閱期!
如果今天我們買的是「中古屋」,由於屋主與買家都不屬於「公司」,這種情況下就不需要提供買賣合約的審閱期,一但簽下去,合約就已經生效,若是有後悔的情況發生,屋主可以一合約內容要求提供賠償,甚至依法要求買方強制履行合約,因此不可不慎喔!
但也是有個例外,若是中古屋的屋主自己是「買賣房子為業」的公司,並以「公司」名義來賣房,那就回到了上方「公司」對「消費者」的狀況,就適用「合約審閱期」囉。
看到這裡,你應該已經發現,雖然合約審閱期是一個很不錯的保障,但也不是萬能的。建議大家在簽合約之前都已經要看清楚問明白,才能真的保障自己的權益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