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屬於持有稅,不論是否有買賣,只要你是「持有土地者所有權者」,就都需要繳納。繳納時間是在每年 11 月,會依據土地的使用用途不同而有差異。地價稅為地方稅,是依土地所在地分別計算,假設你有兩筆土地位於不同縣市,將會收到兩張地價稅繳款書。
課稅地價=地段土地面積 × 地段申報地價
地價稅額=課稅地價 × 對應的地價稅率 – 累進差額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如果納稅人在同一縣市擁有的土地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超過累進起點地價的倍數,按累進稅率課徵,稅率自千分之十起跳,最高可累進至千分之五十五。若是自用住宅用地,則享有優惠稅率千分之二。
各縣市的累進起點地價大不相同,且每 2 年調整一次。以各縣市土地 7 公畝( 700 平方公尺)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這也造成不同縣市的累進起點地價可能會有很大的差異。
以今年度(110 年)來看,台北市的基準為 3966 萬 1,000 元,而台中市則是 166 萬 2,000 元,差距超過 20 倍。
地價稅採累進稅率,超過累進起點地價的「倍數」,會有相對應的稅率(千分之十到千分之五十五)。也就是說,在累進起點地價以下的土地地價,地價稅就是用基本稅率。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則依照超過的部分來推進。
稅級別 | 計 算 公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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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級 | 應徵稅額 = 課稅地價 ( 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 ) × 稅率 ( 千分之十 ) |
第 2 級 | 應徵稅額 = 課稅地價 (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 5 倍者 ) × 稅率 ( 千分之十五 ) - 累進差額 ( 累進起點地價 × 0.005 ) |
第 3 級 | 應徵稅額 = 課稅地價 (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5 倍至 10 倍者 ) × 稅率 ( 千分之二十五 ) - 累進差額 ( 累進起點地價 × 0.065 ) |
第 4 級 | 應徵稅額 = 課稅地價 (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10 倍至 15 倍者 ) × 稅率 ( 千分之三十五 ) - 累進差額 ( 累進起點地價 × 0.175 ) |
第 5 級 | 應徵稅額 = 課稅地價 (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15 倍至 20 倍者 ) × 稅率 ( 千分之四十五 ) - 累進差額 ( 累進起點地價 × 0.335 ) |
第 6 級 | 應徵稅額 = 課稅地價 (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20 倍者以上 ) × 稅率 ( 千分之五十五 ) - 累進差額 ( 累進起點地價 × 0.545 ) |
適 用 土 地 | 稅率種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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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用地、勞工宿舍用地、國民住宅用地 | 千分之二 |
公共設施保留地 | 千分之六 |
工業用地、加油站、停車場等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等 | 千分之十 |
公有土地 | 千分之十 |
大多數人最關心的就是「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想要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注意:自用住宅適用特別稅率,納稅人必須在地價稅開徵(11 月)前 40 天準備資料提出申請,也就是在 9 月 22 日前完成申請,如果逾期就要等到明年度才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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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地價稅是以每年 8 月 31 日為地價稅「繳納義務基準日」,如果在年度中曾經移轉,則以 8 月 31 日當天土地登記簿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來負擔全年的地價稅,今年 9 月 1 日後買屋的屋主是不需繳納當年的地價稅的。
可利用電話、傳真、臨櫃、通訊或網路方式向各稅捐稽徵處申請,申請時請提供納稅義務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土地坐落。
地價稅每年開徵一次,繳納期間為每年 1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課稅所屬期間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地價稅逾期繳稅,每超過 2 日按照應納稅額加徵 1% 滯納金,最高加徵 15% ,超過 30 日不繳納,會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