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簡稱「都更」,是都市發展中不可忽視的一個過程,隨著城市開發歷經一段時間,建築物會逐漸老舊、市容會漸漸變差,這時候就會需要透過都市更新,將老屋更新,避免因為建築物太老舊而引發公共安全問題。常見的都市更新實施方式,可分為「公辦都更」、「自辦都更」和「民辦都更」,以下就來介紹這 3 種都市更新的意思、實施方式及條件有哪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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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辦都更」是都市更新方式中最廣為人知的,公辦都更的意思就如同字面上的意思,是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府則主辦的都市更新案,政府會負責組成都更案推動小組、資金籌措,並監督該都市更新案的進度。
除了政府單位外,考量都更所需耗費的資金龐大,且需要許多具備建築專業的技術人員投入,因此,公辦都更也有可能會由政府公開評選適合的民間都更機構、不動產開發等相關業者負責。
公辦都更是由政府主動辦理的都市更新,通常被選為公辦都更的地區,大概會具備以下 4 項條件之一:
雖然公辦都更多半由政府主導,不過其實施方式大概可分為以下 3 種:
自行實施的公辦都更,就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擔任實施者,然後由政府公開徵求出資者。
早期因為政府機關並沒有積極推動都更,再加上都市更新需要大量資金,缺乏有意願的出資者幾乎很難推動,不過,近幾年在台北市政府積極推動都市更新下,由自行實施的公辦都更案例已增加不少,最著名的就是「蘭州斯文里三期」,這是由政府第一個成功的自行實施公辦都更案。
委託實施的公辦都更,是指由政府公開評選民間的土地開發公司、建設公司等擔任實施者,而政府會負責都市更新案的進度監督和審查工作。
因為都市更新的進行本身牽涉到專業技術和大量資金,政府機關其實很難自己推動,所以,在現今多數的公辦都更案中,以委託實施的案件占多數。
同意實施的公辦都更,是指主要辦理都市更新的主管機關 (如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同意其他行政法人或是不屬於管理都市更新業務的單位,擔任實施者或公開評選實施者、尋找出資者等。
舉例來說,「保二總隊公辦都更案」中,新北市政府同意「國家住都中心」擔任實施者,隨後國家住都中心尋找皇翔建設擔任出資者,將原本的警察單位、老舊房舍、中央單位的土地進行整合,改建成警政廳舍、社會住宅和集合住宅,就是屬於同意實施的公辦都更。
「自辦都更」的意思如同字面上一樣,就是所有權人自己辦都市更新、擔任實施者,同時負責都市更新的監督、執行與資金籌措,因為沒有建商介入都更案,所以最後所有權人會分回都更後的全部房地,簡單來說,就是「自己建、自己管」,不過相對的,所有權人會需要自負盈虧並承擔相關風險。
自辦都更是近年政府新推行的一種都市更新方式,因此,政府有給予額外補助,像是重建規劃費補助這類的。
自辦都更一般都是由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發起的,不同於公辦都更,自辦都更其實並沒有太多的條件限制,不過通常自辦都更的成功案例,主導人會需要以下 4 項條件:
自辦都更的實施方式可為「自辦」和「委辦」2 種,詳細說明如下:
若採「自辦」,需要 7 個以上的所有權人成立「都市更新會」,並登記為正式的法人組織,以「都市更新會」的名義,找尋辦理都市更新的建築公司、地政士、銀行、信託、代銷等委託方,因為要自己接洽的公司和單位很多,因此主導都市更新的所有權人,最好要有相關經驗,才能找到最適合的合作廠商和委託方。
若採「委辦」,所有權人就不用成立「都市更新會」,只要委託有經驗的都市更新顧問公司或建經公司,擔任「代理型實施者」做全案管理就好,對於無尋找過委託方經驗的一般民眾,以及難以成立「都市更新會」的所有權人而言,選擇「委辦」是較好的方式。
「代理型實施者」會收取辦理都市更新的服務費,負責都更辦理並協助找尋適合的建築公司、地政士、銀行、信託、代銷等委託方,隨時提供專業的建議及諮詢,不過最終的決定權仍在所有權人手上。
民辦都更的意思,是指由民間的建商擔任都市更新的主導者,由建商負責都市更新的監督、執行和資金籌措。
民辦都更和自行辦理都更的差別在於資金來源,民辦都更由建商出資,所有權人則提供土地,而且由建商主導的合建都更案,可以讓房屋同時受到建商品牌效應影響而增值,而且所有權人又不用像自辦都更一樣要包辦很多都更的大小事,所以,對所有權人而言,民辦都更是比自辦都還更便利的方式。
由於民辦都更是由建商所主導的,因此想要辦理民辦都更,最基本的條件就是自家房產要獲得建商的青睞。一般而言,建商會主動想辦理都更案的地區,可能具有以下 3 項條件之一:
從上述的條件可以看出,建商想辦理都市更新的地區,都是不動產具有高增值潛力的地區,可以說,民辦都更所選的地區條件,很多都是和公辦都更完全相反的。
早期的民辦都更的土地分配方式是「協議合建」,因此也有人會將民辦都更稱為「合建」,不過在《都更條例》訂立後,增加了「權利變換」,以下就來分別介紹這 2 種的差異:
協議合建的民辦都更,會由建商和土地所有權人合作進行都市更新案,建商負責提供資金和建設技術,土地所有權人則提供土地,雙方會事先協議重建完成後的獲益分配,比較常見分配方式是「37 分」(地主 70%,建商 30%) 或「64分」 (地主 60%,建商 40%)。
協議合建的民辦都更案,原則上需要「全體同意」後才能進行,不過如果沒有拿到全體同意,還是有機會進行都市更新,只要同意的所有權人所持有的不動產,加總起來占「都市更新範圍內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的 80% 以上即可,剩下不同意的所有權人,則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
權利變換的意思,是指將建商投入的資金和所有權人提供的土地計算成「權利價值」,計算各自的比例後,待都市更新案完成後,再扣除「共同負擔費用」,包含重建費用、建設公設的費用、規劃費用等等,剩餘的價值再由土地所有權人分回。
權利變換的進行,會由實施者和所有權人共同指定 3 家估價師,評估更新前後的土地和建物價值,之後擬定完成的「權利變換計畫」,會經過「都市更新審議會」審查,由政府審查土地與建物的分配方式是否合理。
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通過後,就會直接進入「權利變換」流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依照劃定方式不同,同意比例也不同,而大部分民辦都更的劃定方式屬於「自行劃定」,因此同意比例為全體的 80 %。當都市更新進入「權利變換」流程時,全部所有權人都要參與價值分配,因為「權利變換」是採多數決的,即使不同意權利變換計畫,還是不能選擇不參與。
都市更新種類 | 公辦都更 | 自辦都更 | 民辦都更 |
實施者 | 政府機關、專責法人、民間機構 | 都市更新會、都市更新事業機構 | 建商 |
參與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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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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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公辦都更、自辦都更、民辦都更的意思,以及不同都更條件及實施方式的比較,提供給對於都市更新有興趣的大家作參考!雖然不是每個人都有機會遇到都市更新,不過,如果有機會遇到,事先了解都市更新方式有哪些,想必一定會對大家有幫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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