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都市更新的 3 種方式中,一般最常見的是民辦都更,也就是由建商作為實施者發起的都更案,一切都更的事務都由建商統籌,對屋主來說最輕鬆省力。而提到民辦都更,就不得不提到這個都更方式的實施,可分為「權利變換」和「協議合建」2 種,究竟什麼是「權利變換」?「權利變換」和「協議合建」又有什麼差異呢?以下就來為大家一一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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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是什麼
將建商和地主投入的資本換算成權利價值再算分回的金額
都市更新中的權利變換,指的就是將建商出的「錢」和地主出的「土地」,都換算成權利價值,然後根據協商的條件,分別計算可分回的金額後,再扣除共同負擔費用,剩餘下來的就是地主可分回的部分。
權利變換的計算方式,是由實施者 (建商) 和地主共同指定 3 家估價師,評估更新前後的土地、建物價值,因此每位所有權人房地估價的標準是相同的,較無商議空間。而「權利變換計畫」擬定完成後,會須先經過「都市更新審議會」審查,由政府判定土地和建物的分配方式是否合理,確保地主分配到的金額是合理的,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通過後,就會直接進入「權利變換」流程。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是採多數決,依照劃定方式不同,同意比例也不同,以較常見的「自行劃定」為例,只要所有同意戶所持有的土地面積,加總起來占「都市更新範圍內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的 80% 以上即可,即使有人不同意「權利變換計畫」,還是要參與價值分配。
▼ 都市更新不同劃定方式的同意門檻比例
劃定方式 |
所有同意戶所持有的面積占「都市更新範圍內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的比例 |
自行劃定 |
80% 以上 |
策略性、優先劃定 |
75% 以上 |
迅行劃定 |
50% 以上 |
參考資料:《都市更新條例》第 37 條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成功案例:正義國宅都更案
正義國宅都更案位於忠孝東路的遠東 SOGO 旁的精華地段上,由於該都市計畫範圍內產權複雜,使其基地整合相當困難,在 20 年之間轉手不同的實施者後,最終在三圓建設接手後順利於 111 年完工,為台灣知名的「國內三大都更案」之一。
※ 國內三大都更案:文林苑、森業永春和正義國宅,想了解文林苑和森業永春的詳細資訊,可參閱:釘子戶意思是什麼?台灣釘子戶案例及下場解析
都市更新協議合建是什麼
建商會與地主個別協商都更條件
都市更新的協議合建,是由建商提供資金和建築技術,並與都市更新範圍內的地主們個別協商「獲益分配」的一種都更方式,比較常見分配方式是「37 分」(地主 70%,建商 30%) 或「64分」 (地主 60%,建商 40%)。
因協議合建採個別協商,故每個地主都能自己和建商「談條件」,這樣的優點是,地主和建商可以有很大的協商空間;但缺點則是,因為建商和地主談的都更獲益分配是用「私人契約」約定,政府不會審查建商和地主協商的內容、房地價值分配的合理性,因此有可能會出現房地價值低估、建商趁機將應納的稅款轉嫁給地主等問題。
協議合建的民辦都更案,原則上需要「全體同意」後才能進行,不過如果沒有拿到全體同意,只要同意的地主所持有的土地,加總起來占「都市更新範圍內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的 80% 以上即可,剩下不同意的所有權人,則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
都市更新協議合建成功案例:佳元植都更案
佳元植都更案由佳元建設擔任實施者,透過「新北市都更106重建專案計畫」中的規定精簡作業流程,以協議合建的方式進行,僅僅 22 天就完成審查,成為新北市最快推動的都更案。
都市更新比較:權利變換 VS 協議合建
原則須全體 100 %同意若有 80 %以上的同意者,剩下不同意的所有權人以權利變換實施。
土地分配方式 |
權利變換 |
協議合建 |
實施過程 |
都更費用先由建商墊付,都更案完工後從部分土地與建物價值扣除,剩餘部分歸地主。 |
建商提供資金,地主提供土地,雙方自行協議分回比例。 |
房地價值判定 |
由共同指定的 3 位估價師決定。 |
建商和地主個別協商。 |
費用計算 |
以共同負擔比例提列都更相關費用。 |
建商自行把關都更相關費用。 |
分回條件的法律效力形式 |
經都更委員會審查通過。 |
私人合建契約。 |
救濟方式 |
訴願、行政訴訟 |
民事訴訟 |
同意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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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新北市陳香菊教戰手冊之都市更新篇
以上就是都市更新採民辦都更時,會遇到的 2 種實行方式—權利變換和協議合建的基本介紹和其差異比較,提供給對都更有興趣大家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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