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處理不動產移轉時,許多家長希望將名下的土地贈與給子女,以傳承財產或節省交易成本。然而,在台灣的稅制下,「贈與」與「買賣」的稅務規定大不相同,尤其是涉及土地增值稅時,更需要特別留意。
本文將說明為何土地「贈與」不能享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以及如何透過「買賣」方式來適用這項稅率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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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是一種針對土地增值額所課徵的稅款,當土地進行移轉時(如買賣、贈與、繼承等),都可能面臨土地增值稅的課徵。然而,政府為了鼓勵自住需求,針對符合條件的「自用住宅用地」提供優惠稅率,目前適用的優惠稅率為 10%,比一般累進稅率(20% 至 40%)低得多。
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欲適用10%優惠稅率,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這項優惠可大幅降低土地增值稅的稅負,對於自住需求的家庭來說是一項重要的減稅措施。
許多人誤以為,只要自己或家人有在該土地上設籍並實際居住,就能享受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即使是「贈與」土地給子女也應該適用。但事實並非如此,關鍵點在於 土地贈與並非「交易行為」。
當土地進行移轉時,土地增值稅的繳納義務人是「受贈人」(即接受土地贈與者),而不是原土地所有權人。由於受贈人是以「贈與」的方式取得土地,而非透過買賣交易,因此無法適用10%的優惠稅率,而必須按照一般累進稅率(20%~40%)計算土地增值稅,可能會造成較高的稅負負擔。
既然「贈與」不能適用優惠稅率,若想要讓家族內部的土地轉移仍符合自用住宅優惠,應該採取「買賣」方式進行。
陳先生將名下土地「贈與」給兒子,因為贈與屬於無償移轉,不屬於買賣行為,因此兒子不能享受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需按照**一般土地增值稅累進稅率(20%-40%)**計算,最終繳納金額可能較高。
陳先生決定將土地出售給兒子,並依照公告現值與市場行情訂定合理價格,雙方簽訂買賣契約,並完成交易流程。由於交易符合「買賣」條件,兒子可以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10%),大幅減少土地增值稅的稅負。
土地移轉的方式對於土地增值稅的稅負影響極大,若是以「贈與」方式轉讓土地,即使符合自用住宅條件,仍無法享有優惠稅率,需按照一般累進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若想要享有10%的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應採取「買賣」方式進行土地移轉,並確保交易價格合理,以免被認定為變相贈與。
在進行土地移轉前,建議先諮詢專業稅務專家或地政士,以確保符合法規並最大程度減少稅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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