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租屋市場蓬勃,不過隨著去年的疫情影響,許多租屋族都因為工作型態改變而不再需要租屋了,但由於租屋都有簽約,因此許多人就謀生了「提前解約」的念頭。但是提前解約就會涉及押金有沒有辦法拿回來、有沒有違約金等等的問題,大家在真的解約之前也要多注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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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租屋族都會面對到一個問題,就是如果想要「提前解約」該怎麼辦?尤其疫情爆發以後,許多人的工作與生活都開始改變,因此「提前解約」成為越來越多人會問的問題,包含押金會怎麼辦、有沒有違約金等等的問題,今天就一起來看看。
內政部《住宅租賃契約》第 13 條或《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 14 條:「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除依第十七點及第十八點規定得提前終止租約外,租賃雙方得或不得任意終止租約」。
由於現在租房子絕大多數都有簽約,所以通常都是有一個約定好的「租期」,因此如果今天租客打算提前解約,就等於違反合約,因此房東可以依照合約來收違約金。所以如果你是租客今天打算提前解約,但並不符合定型化契約內適用的「得提前終止租約」規定,但當時與房東簽約時有勾選「得任意終止合約」,那通常只要在退租前 1 個月提前告知房東即可提前解約,不用付違約金。
然而,多數的房東為了保障自己權益,通常都不會勾選「得任意終止合約」,因此,若也沒有符合法定上房客可終止租約的事由,就會被收違約金,而違約金的多寡則依雙方協商為主。不過,因為目前法規對於住宅租賃的押金上限規定是 2 個月租金,所以,違約金最多也不會超過 2 個月租金。
當然,依照法令規範,還是有提前解約但不用付違約金的狀況。在「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第 17 條則有規範房客得提前終止契約 (仍然要提前 30 日通知房東),房東不得要求任何賠償的情形,包含:
一、房客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
二、租賃住宅未合於居住使用。
三、因不可歸責於房客之事由,致租賃住宅之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難以繼續居住。
四、因第三人主張租賃房屋之權利,致房客不能居住使用。
五、房客死亡,繼承人得主張終止租賃契約。
若是房客是因為上述其中之一的原因提前終止租賃契約,房東就不能扣押金作為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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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如果房客因為居住的房屋必須修繕,但房東仍不理或未修繕,那麼房客就可以提前解約也不用付違約金。
「租屋押金」是屬於保證金念,主要用來防止惡房客臨時烙跑、破壞家具等意外發生,如果房客已經依契約規定 (契約規定「得任意終止合約,且提前一個月告知) 辦理提前解約,那房東則沒有扣留租屋押金的權利,應全額退還;但如果契約是「不得任意終止合約」,且房東要求要收違約金,一般就會從押金來扣除。而「預收租金」在租賃契約提前解約時,無論如何房東都是不能扣留的。
《民法》第 454 條就有規定「租賃契約,依前二條之規定終止時,如終止後始到期之租金,出租人已預先受領者,應返還之。」
有些租賃契約的租金會採「預收」的方式,而按照法律規定,提前解約的預收租金是要全數退還,房東不能任意扣取,若房客有違約金,一般會直接由租押金轉換,預收租金通常不會轉成違約金,房東應在房客退租時,扣掉已承租月份,剩餘部分則全數還給房客。(預繳的水電瓦斯網路等等費用亦同)
今天如果你正打算要提前解約,還是建議先審視一下自己的租屋合約,確認有沒有什麼附加條例,以免賠上違約金。如果真的有經濟困難,也可以先跟房東討論一下是否減租或者免收違約金的轉圜方法,未必第一時間就急著提前解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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