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邁入年底,交屋旺季也隨之到來,現在這時間也正是建商們的預售屋建案交屋期間,不僅是建商期待在過年前結完單,消費者也希望能夠在春節前搬入新家。但如果你在即將交屋前,收到建商打電話來告訴你要「延遲交屋」了,接下來該怎麼做?沒有人希望遇到延遲交屋這種事情,但如果真的遇到了也別慌張,今天告訴你該怎麼面對,也告訴你該如何爭取違約金與其他權益。
預售屋延遲交屋原因多,違約金要看延遲原因而定
預售屋從下訂到交屋,時間通常都是兩、三年以上,所以遇到延遲交屋的狀況,身為買家的人真的是苦不堪言,因此都會優先詢問是否可以要求賠償,有的消費者甚至會要求要解約並追討違約金。但能不能要求賠償、解約與違約金,要取決於延遲交屋的原因。
預售屋延遲交屋不須賠償之原因:不可抗之因素
在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裡有詳細規範,預售屋的延遲交屋,只有在「受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或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狀況下,建商才能延期交屋而免賠償,消費者也不得要求解約與違約金。
預售屋延遲交屋原因多,別讓建商規避違約金責任
除了上面的「不可抗」之因素以外的其他因素,無論是因為疫情而「缺工」、「缺料」,或是「沒有取得使用執照」等等,都不是「不可抗」的因素。建商可能會以「疫情不是可以控制的」這種原因來規避責任,但是這在預售屋的定型化契約中,不屬於原因之一。若消費者遇到建商因為這類的理由延遲交屋,就可以依法要求賠償,甚至是要求違約金與解約。
預售屋延遲交屋:逾期未開工或未申請使用執照
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一條中規定,建商需要在契約上註明開工日期與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期,而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 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依照《定型化契約記載事項》第 25 條第 3 項規定,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之 15%(最低)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預售屋延遲交屋:取得使用執照後未通知交屋
依照《定型化契約記載事項》第十五條,建商在取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應通知買房進行交屋,若逾期六個月未通知買方,建商就需支付「已繳房地價款」的萬分之五當作延期賠償。若是確定違約一樣可以用《定型化契約記載事項》第 25 條第 3 項規定要求賠償。
預售屋延遲交屋的原因決定違約金,買方不用太擔心
如果遇到延遲交屋,只要先確定原因,就可以知道自己能夠要求多少的違約金與罰款等賠償,自己的權益也不會損失。就算你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裡面沒有詳列違約相關內容,依照《消保法》第 17 條第 5 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就算未記載在定型化契約裡,業主仍應遵照公告之應記載事項履行契約。
建議大家,若遇上了建商延遲交屋也不用太慌張,首先要先寄出存證信函(到郵局辦理)來做證據,並且了解原因與後續的賠償措施,如果建商惡意規避責任,則可以請消保官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