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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這個台灣新聞頭條上常常出現的名詞,到底是什麼呢?也常常看到網路上與新聞,都會說台灣的市容「很醜」,然後就配上各種國外的房屋照片,但到底為什麼台灣的市容會這麼「不堪入目」?其實就跟違章建築有關!違章建築就在你我的生活周遭,你家的陽台、鐵鋁窗、頂樓加蓋等等,都有可能已經是「違章建築」的一種。
違章建築,是不是真的到處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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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在台灣的街道上,放眼望去各種的頂樓加蓋、陽台外推、房屋隔間出租…等等的建築亂象,都是屬於違章建築的一部分。違章建築不僅是違反法律規定,更有許多安全上與權利上的疑慮與爭議,因此現在法律嚴禁且嚴格執行違章建築的拆除。我們就來看看哪些是被法律認證的違章建築,讓你也可以檢視是否自己正在違法。
違章建築(Squatter)的定義
違章建築,俗稱「違建」,依照內政部定義,是指 「未經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建築、使用執照,而擅自建造及使用的建物」,就屬於違章建築,已經違反法律條例。
違章建築的定義有以下幾項:
- 違反建築法規, 或額外加蓋的建築超出土地容許興建的建蔽率、容積率與高度上限
- 違反土地使用分區容許的使用用途或法令(例如農舍豪宅、農地蓋工廠)
- 在不得興建建築物的土地上蓋房子(例如保護區)
- 建物規格符合建築法規,但因為程序疏失未領建照就動工
違章建築(Squatter)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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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的形式有非常多,我們列出以下幾項最常見的違章建築形式:
- 頂樓加蓋
- 陽台外推
- 夾層屋(樓中樓)
- 房屋隔間(隔間出租)
- 騎樓外推
- 法定空地加蓋
違章建築(Squatter)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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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針對違章建築的處理,分成「即報即拆」與「列管緩拆」還有「免拆」這三種。
- 即報即拆:新違建與有公共安全危害的違建。
「新違建」雖然大範圍均以民國 84 年 1 月 1 號作為劃分,在這之後所建成的違章建築,均為「新違建」。但「新」的定義則取決於各縣市政府,如台中市的規定是民國 100 年 4 月 21 號之後的,才是新違建。
- 列管緩拆:既存違建和舊有違建。這兩類違建都必須經由主管機關到場拍照存證、造冊列管,並按照違法情節列入拆除計畫,這類的違建僅是「暫緩拆除」,並不代表合法。
以台北市為例,在民國 84 年到民國 53 年間存在的違建,屬於既存違建;民國 53 年以前就存在的違建,屬於舊有違建。這兩類違建都必須經由主管機關到場拍照存證、造冊列管,並按照違法情節列入拆除的分期計畫,因此既存違建絕對不是「就地合法」,只是暫緩拆除而已。
- 免拆:程序瑕疵的違建和法律規定的例外狀況。
程式瑕疵的違建,指的是建築物只是因為程序問題,未請領建照而擅自興工,但是該建物的位置、高度、結構…等等,皆符合建築法令規定。這類程序違建可依法補辦執照並繳交相關稅款,成為合法的建物。
法律例外的免拆違建有 16 種,因為情節輕微且影響較小,所以得以免拆,常見的例如鐵窗、天線、女兒牆、庭園中的假山假水…等,都在此範疇。
違章建築需認真看待!
看完對違章建築的介紹,是不是有發現,在台灣真的處處是違建呢?若你自己就身處違建裡,建議一定要趕快對症下藥,以免到時候被舉報後強制拆除或是發生更嚴重的意外,絕對是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