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遇過在外租屋租約未到期,房東未經你同意卻帶人來看房的經驗嗎?一名女大生北漂在外租屋,沒想到租約未到期,房東竟告知「陸續會有人來看房」,讓她不知如何是好,且房東的對方態度十分強硬,讓該名女大生不知道如何拒絕。對此,專家表示房東的行為有可能會觸犯《刑法》,並建議可考慮用一招避免此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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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女大生在 PTT 上分享,自己從南部北漂台北讀書並承租一間雅房,近日租約還沒到期,房東卻告知該雅房已刊登出租廣告,最近陸續會帶人看房,儘管她以隱私、房間內有貴重物品為由拒絕,但房東態度強硬,並且以「合約有寫」為由,認為該女大生應當配合。
女大生經查詢租賃契約書後,發現當中確實有一條「乙方須於停止租約前一個月告知甲方,並請配合新承租者看屋,搬離時屋內須清潔」的條款,讓她很困惑這樣條款是否有效?
對此,房仲業者陳泰源認為,雖然租約上有寫房客退租前要配合新房客看屋,但這僅代表房客知道在退租前會有新房客來看屋,不代表房東可以未經房客同意擅自帶人看房,除非租賃契約中的條文有寫「房客必須無條件配合且不得異議」等字樣,否則房東應事先取得房客同意並約定時間,才能帶人看房。
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房東在未經房客同意下,擅自進入已出租的房屋,是會觸犯《刑法》的「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及《民法》的「侵害隱私權」,相關條文如下:
《刑法》第 306 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民法》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簡單來說,除非房東有緊急、急迫性的理由一定要進入出租屋處,例如:房客在房屋內從事非法行為、房客有生命危險等等,否則一定要經過房客的同意才能進入以出租的房子內,不只帶看房子的行為不行,連進入租屋處檢查房屋狀況、巡察水電,甚至是租約到期房客不搬遷,房東都不能隨意出入出租屋處,否則會被罰錢 (最高 9,000 元)、拘役或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喔!
雖然房東擅闖已出租房屋是違法的,但是若要提告也是相當曠日廢時的,因此,有專家建議,若想要避免房東未經同意擅自帶人看房的情況發生,房客可以考慮入住時更換門鎖,退租時再換回原來的鎖。
當然,最好的方式,還是房東和房客事前充分溝通,要求房東要帶人看房一定要事先約時間,才不會衍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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