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嘉源建設在北投的「泊山妍」、大同區的「嘉源埕驛」兩件案爆出爛尾樓事件,也讓政府和民眾都對於預售屋多了一分警惕。雖然現行法規規定預售屋一定要有履約保證機制,但並不表示消費者在遇到爛尾樓事件時,消費者可以將原本所付的購屋款全數拿回,現實中,履約保證帳戶的錢仍有可能會因原建商的中下游廠商一同受償分配,使消費者可以拿回的價金大幅縮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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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金信託無法保障買方全數取回價金
消基會表示,目前預售屋的履約保證機制中,「價金信託」是建商最常採用的一種,價金信託專戶內的錢會受到銀行限制,僅限「專款專用」,例如: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以及工程所需費用,能有效避免遭賣方將資金挪用於其他非預售屋建案的相關使用。不過,這樣的機制,並不能保障消費者在發生爛尾樓事件時,可以從價金信託專戶將先前所支付的購屋款全數取回。
原因在於,依照現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價金信託的委託人是賣方(建商)而非買方(消費者),一旦建商無法依約完工或交屋,價金信託專戶的錢不僅要退還給買方,還需要支付建商中下游廠商的賠償,例如:管理銷售、廣告行銷、建築師、設計費等費用等等。
信託擔保的委託人應改買方
消基會呼籲,應把信託擔保的委託人改為「買方」,這樣買方才能在發生爛尾樓事件時,從價金信託專戶中取回較多的價金,因為不會再需要和建商的中下游廠商一同列入受償分配,而讓退回的價金大幅度縮水。
消基會:應訂定《建築經理業管理條例》
雖然《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已詳列了 5 大履保機制,但「價金信託」源頭法規仍不健全,對於建商和建經公司恣意挪用資金的行為仍是無法防堵,因此消基會提出,應速定「建築經理業管理條例」。
長期應參考德國、法國規定,制定建築業開發(或預售)條例,預售屋應經事先許可制,始得銷售,並納入建商基本資格條件、建築合理規劃、可行之財務計畫審查等條件,以減少爛尾樓事件發生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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