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在 10/18 日安排排審《房屋稅條例》修法 (囤房稅 2.0),不過此次僅進行詢答,尚未進入逐條審查,財委會召委、民進黨立委沈發惠表示將擇期再審。而在此次詢答的過程中,有立委反對,財政部修法版本授權地方政府可對非自住房屋的囤房稅自訂稅率,故將提案刪除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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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可自訂稅率課徵商辦囤房稅被受質疑
近幾個月《房屋稅條例》修法(囤房稅 2.0)一直是個很多人關注的焦點,目前共有 21 個版本,已被列為優先法案,預計在 2024 年 7 月 1 日上路,會反映在 2025 年 5 月收到的房屋稅單上。而近日的「囤房稅 2.0」審議,聚焦在商辦囤房稅、建商寬限期如何訂定才算合理,以及是否應由中央統一訂定稅率等 3 大議題。
民進黨立委吳秉叡指出,財政部修法版本,針對「非住家」房屋 (如商辦),也授權地方政府可訂定差別稅率,認為有所不妥,畢竟這有可能會衝擊到一些持有商辦大樓和廠房的大企業,因此他提議應刪除這項條文。
非住家囤房稅稅率授權地方政府自治可讓稅負更合理
財政部長莊翠雲表示,此次《房屋稅條例》修法(囤房稅2.0),對於住家用、非住家用房屋管制其實是有不同的,對於「住家用」房屋,法規上是訂定「應」採差別稅率,具強制性;對「非住家」房屋,法規上是訂定「得」採差別稅率,也就是授權地方自行決定,簡單來說,相較於「住家用」房屋,「非住家」房屋的規定較為寬鬆。
不過,現行非住家房屋稅率設有上下限,所以地方政府對於稅率的訂定仍有一定的上限,並非完全自治,而這樣的設計,主要是希望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制定較合理的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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