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長年累積下來的包租公、包租婆多到數不清,許多人甚至是囤房大戶,名下數間房產,並全數拿來出租,就靠租金過著優渥的生活。但身為房東除了收房租以外,該繳的地價稅房屋稅都免不了,而且綜合所得稅記得報稅,想透過「偏方」來逃稅,到最後可能被檢舉。
現在許多「囤房大戶」名下都有好幾間房子在出租,藉此來賺租金。不過房東們也都會想盡辦法節稅,以降低自己的成本。不過現在的法律規定越來越嚴,除了政府給予的正當管道以外,想逃稅已經不是容易的事情。
許多房東雖然名下擁有許多間房產,但是出租的相關事宜都交給第三人(家人、親友)來處理,就連租金可能也不是房東自己在收。這種狀況下,有些房東可能會認為「既然不是我自己在收租金,我應該不用報稅吧?」這個觀念就錯囉!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出租人若是將財產出租,且賺有一定的租賃所得,都要依法合併綜所稅總額課稅。而內政部認證的「出租人」即為擁有房屋產權的房東本人。
所以就算房租不是房東本人在收、相關事宜也不是房東本人在處理,國稅局在課徵稅金時,一樣是找房東徵收,所以房東同樣也要報稅。
許多房東將名下房產的出租事宜交由配偶或子女來負責,透過這樣來降低所得稅的申報級距,進而可以節稅。但這招可是行不通的。
國稅局也有針對這個現象而發佈公告表示,縱使透過第三人來收租、負責房屋出租等問題,一但要繳稅、報稅時,同樣只會找上該房屋的產權登記人,也就是房東(出租人)本人,稅率計算方式也是依照房東本身的條件來計算,並不是以實際在處理房屋出租的人的條件來計算。
就算房東與第三人簽訂了授權書,透過第三人來收租與處理一切事宜,自己並沒有收到租金,但是依照民法》中「代理」之相關規定,第三人依舊只是房東的「代理人」,房屋實際上的產權仍是在房東身上,因此該房東還是納稅義務人,不是第三人。
不過政府仍有提供房東一個合法的節稅管道,那就是申請成為「公益出租人」,只要符合規定,就可以在綜所稅、房屋稅與地價稅上面省下一大筆錢。認證的公益出租人也可以成為房客的一個保障,以避免遇到「惡房東」來敲詐自己,所以是個雙贏的局面,如果是房東的你,何不考慮看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