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子的學問太多了,而有的時候甚至你已經付錢了,房子卻還不是你的!在房地產交易的程序上,有時候會遇到有「優先購買權」的物件,這種時候就算你想「付錢了事」還不行。如果你真的遇到了優先購買權的物件,有資格的買方之間有沒有得到「通知」就變得非常重要,若是損害到其中一方權益,還得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建議大家一定要先搞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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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優先購買權」,顧名思義就是法律規定的「可以優先於他人購買的權利」,這種狀況其實很容易在共有人物件、地上權人物件及法拍物件出現,如果不先搞懂而沒有通知相關人員,輕則交易不成立,重則負損害賠償責任,甚至導致買賣契約無效、不動產移轉登記被塗銷等問題,因此一定要先做好功課。
優先購買權在法律上分為「一般債權」與「相對物權」兩種,也各自有不同的效力與規定:
上面提到,「優先購買權」很容易出現在共有人物件、地上權人物件與法拍物件上,再加上兩種不同的優先購買權效力,我們整理出以下的表格:
共有人物件 | 地上權人物件 | |
一般債權效力 | O | X |
相對物權效力 | X | O |
根據《土地法》第 34 之 1 條執行要點,通知須以書面寄至受通知人的戶籍地址,內容也應記明土地或建物標示、處分方式、價金分配、償付方法及期限、受通知人與通知人的姓名住址等等,可依實際狀況採雙掛號通知書或郵局存證信函其一方式來辦理。
根據《土地法》第 34 之 1 條,共有人出售應有部分時,要先通知其他共有人是否要行使優先購買權,而其他的共有人們,則必須在收到出賣通知後的 15 天內決定是否要購買。
而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屬於一般債權效力,因此若出售人沒有先通知優先購買權人就將物件出售,買賣契約仍屬有效,該交易也成立,其他共有人無法主張買賣無效。但若因此造成其他共有人的損害,可向該出售人請求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土地法》第 104 條第 1 項規定,當一個基地出售時,所有的地上權人可以行使同樣條件的優先購買權,但必須在接到出售通知後的 10 天內決定是否要購買。
與共有人優先購買權不同,地上權人優先購買權具有相對物權效力,出賣人若沒有先通知優先購買權人就將基地賣出,該買賣契約可能無效,且不動產移轉登記可能被塗銷。
法拍市場中也常有優先購買權人的情形,就算你是出價最高的人,優先購買權人只要跳出來說:「我要買!」,你還是得讓給他得標。
因此通常有「優先購買權」的法拍物件會比較難拍出,也比較少人願意競標,建議想標法拍屋的民眾,可以先在法拍公告中確認該法拍物件是否有優先購買權。
而如果今天你是法拍物件的優先購買權人,可以於開標現場直接向法院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以和最高價的拍定人一樣的金額買回;若你不在現場,當法拍屋拍定後,法院也會發文通知優先購買權人,給予優先購買人在拍定後 15 天內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權利。
優先購買權在房地產交易市場上雖然不常見,卻一定不可以忽略,因為一旦遇到了若是忘了通知,不僅可能交易失敗,還可能得負擔賠償責任,反而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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