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曆七月鬼月又到了,凶宅的議題又再度被大家討論,多數人對於凶宅都相當忌諱,除了心理因素外,還會間接影響到房價。事實上,社會大眾、內政部和法管對於凶宅的定義,一直都有不同的看法,究竟該如何避免買到凶宅?一直是不少人相當關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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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凶宅定義:賣方持有期間在專有部分發生自殺或他殺
內政部曾在 2008 年給出了對凶宅的定義:「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
意思就是,只要在賣方持有期間房屋專有部分出現非自然死亡,就是有自殺或他殺,該房屋就算凶宅,如果人死亡的地點不是在專有部分,而是在社區的公共部分,那麼該房屋就不會變成凶宅。另外還要注意的一點是,內政部凶宅定義中的非自然死亡,須在「賣方持有期間發生」,也就是說,如果在賣方持有房屋的期間內沒有發生他殺或自殺的案件,在出售的時就房屋就可不算凶宅。
內政部和法院對凶宅的見解不同
雖然內政部過去曾發出函釋,對凶宅有明確的定義,但是從過往法院判決結果來看,內政部凶宅定義卻不見得是判斷凶宅的唯一標準,主因在於,內政部的函釋對法官並不具備拘束力,只能作為法官判決的參考,而目前不同法官對於凶宅的判定各有其見解,也讓屋主遇上凶宅時,具體權益相當模糊。
法院判賠償:頂樓跳樓自殺陳屍 2 樓露台
過去曾有案例是,有人從頂樓跳樓自殺並陳屍於 2 樓的露台上,2 樓屋主向死者家屬及繼承人求償。
按照內政部凶宅定義,露台並非專有部分,因此 2 樓不屬於凶宅,但法院卻認為,判斷房屋是否成為凶宅應考量「事件發生經過、事件經過時間長短」等因素,最終判定 2 樓為凶宅,須賠償給屋主。
法院判不賠償:房客自殺使豪宅變凶宅
過去曾有案例是,房客患憂鬱症,從豪宅跳樓自殺,導致該豪宅成了凶宅,屋主因而向房客母親求償。
按照內政部凶宅定義,該豪宅確實是因為房客自殺而成為凶宅,但法官認為,房客跳樓自殺並未損及房子原本的功能,雖然自殺行為並不恰當,但房客自殺並不違反社會善良風俗,在加上死者是罹患憂鬱症而自殺,其行為並非故意要造成房屋貶值,因此判決屋主敗訴,房客的母親不須賠償。
購屋者只能自行事前調查來避免凶宅
目前政府機關因個資法的規定,並沒有任何一個單位有提供凶宅查詢,民眾如果想要避免買到凶宅,除了上「凶宅網」、翻閱新聞資料查看外,就是要透過鄰居、鄰里長、房仲和社區管理員等社區附近的當地人打探消息,才有能避免買到凶宅,換而言之,購屋者只能自己做足功課、自求多福,只要稍有不慎、資訊收集不足,就可能遇到凶宅。
或許,由政府提供一個凶宅查詢系統資料庫,讓民眾有查詢的凶宅的管道和依據,才是保障民眾權益的一種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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