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網上許多網友詢問「礦業用地可以蓋民宅嗎?」,對此,經濟部礦務局說明,如果土地已經礦業權或礦業用地的使用後,就會發給公文讓民眾得以去地政機關辦理土地使用變更,也就是說,礦業用地蓋民宅其實是可以就地合法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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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用地經礦業局同意,既存違建民宅可就地合法
對於礦業用地上,無使用執照、建物登記及稅籍證明等合法證明資料的建物,是可以經申請之後就地合法化的。
只要建物所有權人能提出相關佐證資料,證明該建物是在 1981 年 2 月 15 日發布實施北部區域計畫之前就存在的,即可依「新北市政府核發合法房屋證明處理要點」提出申請,認定為合法房屋。
要注意的是,礦業用地由於其具特殊性,仍須由經濟部礦業局核准,才可以當住家使用。
礦業用地現已無採礦活動,可依實際使用變更土地使用
新北市萬里、金山、瑞芳等多個地地區,早期屬於煤礦開採地區,因此不少土地被編定為礦業用地,但現在這些地方已無煤礦的礦業權及實際採煤礦,所以土地所有權人可依照現有用途,向礦務局提出變更土地使用,礦務局在確認沒有礦業權或礦業用地的使用後,就會出具同意變更的公文。
一般來說,礦務局多半都會同意民眾變更土地使用,因為台灣現今已沒有礦業用地是實際在進行採礦,土地所有權人取得礦務局的土地使用同意變更公文後,只要向當地縣市政府的地政機關進行土地使用變更的申請,就可以蓋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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