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房客賴著不走,房東就經該如何是好呢?一名網友在 PTT《home-sale》板上發文,表示自己的朋友想賣掉租屋處,但房客卻賴著不走,由於雙方沒有簽訂租賃契約,且該房客已經承租了 10 年,想知道 PTT 板上廣大的網友們有沒有好的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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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T 網友多認為要趕走沒簽租約的房客不容易
對於原 PO 的問題,PTT 網友們提供了一些具體的作法:
- 「去找律師吧,這種人法律上很多手段能用。」
- 「有點麻煩,先寄存證信函,然後找里長,若走法律很麻煩…因為沒有訂契約,所以很難請走。」
- 「先好好談吧,房客來硬的,萬一做出極端行為就麻煩了。」
- 「讓房子變法拍,就會有人趕走了。」
從 PTT 網友們的回覆可以看出,要趕走沒簽租約且已長住 10 年的房客是件很麻煩又棘手的事。
沒簽租約 = 不定期租約
該名 PTT 網友的朋友之所以會趕不走房客,重點在於當初出租時,長輩因可憐對方而沒有簽任何租約,而在法律上,「沒簽租約 = 不定期租約」,不定期租約的房客,除非自己主動退租,否則房東很難強求房客搬遷,這才導致房東想要出售自己的房產困難重重,連房仲都搖頭不願賣。
不定期租約的相關法律規定
關於不定期租約的相關規定,可參閱《民法》422 條和 450 條第 2 項:
《民法》422 條:「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民法》450 條第 2 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簡單來說,出租房屋若是採不定期契約,只要房客想要繼續承租並支付租金,房東也沒辦法趕房客走。
趕走沒簽租約房客的 7 種情形
《土地法》第 100 條:6 種房東可以收回房子的情形
雖然在不定期租約下,房東想要趕走房客不容易,但根據《土地法》第 100 條仍有規定 6 種狀況房東可以收回房子:
- 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
- 承租人違反《民法》第 443 條第 1 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房客自行當起二房東)
-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 2 個月以上。(押金扣完後尚欠 2 個月以上的房租)
- 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例如:吸毒、進行違法商業活動)
-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 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從《土地法》第 100 條的規定可以發現,除了第 1 種情況是房東可以主動操作用來收回房子,第 2~6 種情況都是房客有犯錯時,房東才有收回出租房屋的權利。而根據 PTT 網友的敘述,其朋友要收回房屋是為了要出售,所以也很難用這個方法把房客趕走。
《民法》425 條:買賣不破租賃不適用未定期限的租約
除了以上 6 種情形,還有 1 個方法是根據《民法》425 條第 2 項,其載明「買賣不破租賃」不適用 5 年以上未公證的不動產租賃契約、未定期限的不動產租賃契約。
不過,想用《民法》425 條趕走房客,房東首先要先找到願意購買房子的買家,再由買家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租客搬離,而訴訟的時間至少需要 8 個月到 1 年,進行強制執行要 1 年後,多數的買家都會嫌麻煩,買賣告吹的機率很高,這也是為何多數房仲不願意接受房屋內有不定期租約房客的買賣委託。
出租房屋應避免不定期租約
所謂:「請神容易,送神難。」即使房東和房客再熟,也不能因為各種理由沒簽租約,除了有租屋糾紛時沒有相關約定條款可循外,最麻煩的就是當房東要賣房子時,房客若執意不搬走,房東也無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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