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以為,只要人能走、車能行的就是「道路」,就是供公眾通行的,事實上,現實中有很多看起來是道路的,並非一定要供公眾通行,所以,如果地主主張封路,需要用到該道路的居民就會和地主起爭執,告上法院。今天就來告訴大家,常見的 3 種道路的定義,包含私設道路、既成道路和計畫道路,讓大家知道法規對於這些道路,有哪些相關的規定,以及哪些情況下封路不違反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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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設道路定義
私設道路的定義是指:私人土地內的道路,如自家通道、社區通道、住戶共用出入口等等,都是屬於定義中的私設道路。私設道路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都屬於地主,換而言之,私設道路是可以僅供特定人士通行,並不受到地方政府管轄。
如果地主想將自己的私設道路提供給一般民眾通行,可以填寫「公眾通行同意書」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請,只要審核通過,私設道路就可以變更道路用途成為「既成道路」,供大眾通行。
有關既成道路的定義,下面繼續詳細說明。
既成道路定義
既成道路,意即現有巷道,其定義是指具有「公用地役權」的私有土地,通常既成道路在都市計畫圖上會標示出來,但在地籍圖上則不會標示,寬度多為 6 公尺,亦有 2~3 公尺的寬度。
現有的既成道路,多數原本為私設道路,因為有供公眾通行的事實,時間久了就被政府劃為既成道路供民眾使用,但地主仍保有所有權,而這種無償提供民眾通行的道路,各縣市政府會依法徵收、給予補償,地主還可以依法免徵地價稅。
※ 公用地役權:所有權屬於私人,但作為公物使用。
按法規的規定,私設道路符合以下 4 個要件就會成為既成道路:
- 道路無償供民眾通行
- 從道路通行開始,從未中斷過,超過 20 年以上
- 須為不特定民眾通行之必要道路(封了這條路,就無其他路可走)
- 在開始供民眾通行時,所有權人並不反對也不阻止
計畫道路定義
計畫道路的定義,是指在使用分區上被劃為道路用地的道路,在地籍圖和都市計畫圖上均有標示,其中也包含尚未施工興建的道路。都市計畫道路最小為 4 米,接著就是 8 米以上的道路,通常都市地區的道路皆屬於計畫道路,有地方政府負責不定期維護、整修。
如想要知道該道路是否為計畫道路,可以上內政部營建署的全台土地資訊系統查詢。
私人道路常見爭議:袋地通行權
法規對於袋地通行權的規定
私人的土地若四周都被他人的土地環繞、與道路聯外隔絕,這樣的土地被稱為「袋地」。而根據《民法》第 787 條第 1 項的規定,若土地無聯外道路的原因非人為破壞,土地所有人得經過其他所有權人的土地到達公路,即「袋地通行權」。
目前法規規定,若因為通過鄰地而造成鄰地所有權人有損害,擁有袋地通行權的人應給予相應的補償,但是,目前法規並無規定補償的標準,實務上則認為,補償應以鄰地土地所有權人所受的損害程度來給,至於通行權人因通行而得到的利益,則不能做為補償的標準。
封路不讓袋地所有權人通行違法
有些人會想問:「可以封路不讓自家土地供民眾通行嗎?」依照法規的規定,鄰地所有權人不讓袋地所有權人通過是違法的,因為對袋地的所有權人而言,要能出自家土地一定無法避免經過鄰地,所以通行權是「必要的」,鄰地所有權者不能不讓袋地所有權人通行,更不能擅自封路。
私設道路封路並非全有理,須視是否為通行必要道路而定
相較於計畫道路,通常會有爭議、鬧上新聞和法院的,多半是「私設道路」和「既成道路」,主因是因為上述 2 者皆屬於「私人道路」,只是因為法規的規定而得供一般民眾使用。
而告上法院之後,有的案件判決地主應讓居民通行;有的案件判決地主封路有理,居民需另闢道路通行。法院判決的標準,一般取決於該道路「是否為通行必要道路」和「是否為既有道路」,只要地主的道路非屬這 2 種其中之一,那麼就是「私設道路」,多數情況封路並不違法。
私設道路封路、不給袋地所有權人通行權之所以違法,即是因為袋地沒有聯外道路可以通行,所以通行袋地周圍的道路即是「通行必要道路」,若是允許地主擅自封路,居住在袋地的人就等同失去了遷徙的自由。所以,如果恰巧你家的土地剛好圍繞著一塊袋地,若是袋地所有權人要求通行權,你是不能拒絕的,但可以向要求通行權的袋地所有權人收取相關補償。
有些道路雖然原本是私設道路,但在符合以下 4 項條件就會變成「既成道路」:
- 道路無償供民眾通行
- 從道路通行開始,從未中斷過,超過 20 年以上
- 須為不特定民眾通行之必要道路(封了這條路,就無其他路可走)
- 在開始供民眾通行時,所有權人並不反對也不阻止
當私設道路變成了「既成道路」,地主就不能主張封路,阻擋大眾通行,地主們應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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