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較於動產,不動產經常會有「共有」的情況出現,為了公平起見,很多房子或土地的所有權人常會登記 2 個人以上的名字,但這也導致所有權人,無論是要用不動產抵押貸款,還是要買賣,都會遇到很多的困擾。常見的不動產共有型態有:公同共有和分別共有,以下就來說明公同共有和分別共有的定義、差異,以及公同共有和分別共有的貸款和買賣應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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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的定義是:全部所有權人公同持有同等房屋的所有權,不分多少比例。換句話說,就是共有人「共同擁有所有財產」,沒有持分的概念,因此在任何權利行使,都必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在法律上,公同共有的不動產「各共有人權利持分不明」,因此依法不能單獨處分(如買賣、贈與、因貸款而設定抵押權等等行為)。
例如:A 和 B 兩兄弟繼承一塊土地未辦理分割,那麼 A、B 兩人都會擁有該塊地的全部所有權,此種情況就是「公同共有」,如果要處分該不動產,像是買賣、貸款等等,就會需要 A 和 B 兩人皆同意才可進行。
※ 台灣不動產會出現「公同共有」的情形,多數是因祖產、祭祀公業或多人公同繼承而產生。
「分別共有」的定義是: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的比例,共同持有同等房屋所有權。簡單來說,就是分別共有人可以「分別持有」所有財產的特定比例,且對共有物的全部,按比例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例如:A 和 B 兩兄弟繼承一塊土地,A、B 兩人各有土地持分 50%,也就是各持有一半的土地所有權,A 和 B 可以就自己的土地持份進行買賣或設定抵押權貸款,不用經過分別共有人同意,如果該塊土地有出租給第三人,租金收入需要按照土地持分分帳,也就是一人一半。
※ 台灣的不動產會出現「分別共有」的情形,多數是因贈與、夫妻共同購買或合夥投資而產生的。
相信很多人也會看過「共同共有」這個名詞,不過,在法律用語中並沒有「共同共有」這個說法,「共同共有」有可能是指公同共有,也可能是人們並不清楚不動產共有的種類有「公同共有」和「分別共有」2 種,單純用「共同共有」來表達多人共有一個不動產產權,因為,即使是分別共有,本質上還是「多人共同共有一物」,只是多了明確的產權比例。
想知道自己共同共有的不動產,到底是「分別共有」,還是「公同共有」,可以從不動產權狀來看,詳情可參閱下圖。
綜合以上資訊可以發現,「公同共有」的不動產,其實是「產權不清」,持有人沒有明確的「持分比例」,所以未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無法自由處分不動產;相較之下,「分別共有」的不動產具有明確的「持分比例」,所以分別共有人可以自行處分自己不動產的持份。
有關公同共有和分別共有的差異比較,請看下表:
項目 | 公同共有 | 分別共有 |
享有權利 |
| 依照其應有部分享有所有權,所有權人可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
處分權力 | 需得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 | 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
分割限制 | 在公同關係存續中,不得請求分割。 | 除有特別規定、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定有不分割期限外,得隨時請求分割。 |
管理權力 | 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得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 |
|
續存期間 |
| 通常為有限期的短暫關係。 |
若要用公同共有的不動產進行貸款,無論是銀行或是民間貸款,都會要求要「全體公同共有人」都同意才可以辦理。舉例來說,A 和 B 兩兄弟,繼承了母親留下來的房子,並以「公同共有」持有,A 因為有資金需求,想要用繼承的房屋抵押向銀行或民間貸款借錢,那麼 A 需要得到 B 的同意才可以辦理。
若要用分別共有的不動產進行貸款,銀行 (金融機構) 會要求該不動產的所有共有人都同意,才可以辦理;民間貸款則可以用個人持有的部份單獨申辦。舉例來說,夫妻分別共有一間房子,丈夫因為有資金需求而用房子抵押貸款,丈夫不需要得到妻子的同意,就可以拿自己房子的持份去申請貸款。
以下為公同共有和分別共有貸款,透過銀行和民間借款機構申辦的優缺點比較表:
貸款管道 | 優點 | 缺點 |
銀行 | 利率低 (年利率 2~3%) |
|
民間借款機構 |
| 利率高 (月利率 1~3%) |
不過,對於銀行而言,承作產權不完整的房屋抵押貸款風險極高,所以,無論不動產是「分別共有」還是「公同共有」,即使房屋所有權持份高,銀行還是會婉拒提供貸款,民眾如果想要拿產權共有的不動產做抵押品來申辦貸款,最終僅能找高利率的民間借款機構。
更多關於不動產共有的貸款資訊,請參閱:房屋共同持有貸款:成數、優缺點及申辦流程懶人包!
前面提過,公同共有的不動產屬於產權不清,公同共有的不動產要買賣,無法單獨辦理,而相關規範,需參考《土地法》第 34-1 條第一項: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簡單來說,公同共有不動產買賣要進行,有下列 2 種方式:
舉例來說,A, B, C, D, E 五個人共有一塊土地,當要買賣這塊地時,
如果 A, B, C 三人同意,且這三人擁有土地的持份比例加總超過 50%,土地買賣就可以成立;或者,A 持有超過 2/3 的土地持分,那麼即使 B, C, D, E 不同意,土地買賣還是可以成立。不過實務上,公同共有不動產的買賣在未經全體同意下不太會進行,因為不動產在公同共有的情況下,產權無法過戶,需要先經過分割共有物訴訟,轉為分別共有後才能過戶,過程相當曠日廢時。
※ 市場上僅有極少數的代書,願意處理公同共有這類,產權不完整的不動產買賣。
分別共有不動產所有權人,可以就自己的持分單獨買賣,只不過,共有不動產產權不單純,除非不動產本身條件相當好、有潛力,多數人並不會想要購買共有不動產。而且,即使找到有意願承購的買家,價格也會比產權完整的不動產還低,一般約是市價的 7 折,如果想要買賣價格更高,
公同共有和分別共有不動產在買賣前,都會牽涉到《土地法》第 34-1 條第四項所規定的「優先購買權」,詳細資訊於下面繼續介紹。
《土地法》第 34-1 條第四項:「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為了讓不動產的產權能夠越單純,使其達到最高使用效益,《土地法》第 34-1 條第四項明訂了共有人若要出售不動產,其他共有人可「優先購買」,按照法律的規定,共有人在出售共有不動產的持分時,應該要先以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如果沒有通知其他共有人就進行買賣,共有人有權用相同的價格優先買下該不動產。
關於更多優先購買權的相關介紹,請看:優先購買權通知與否很重要,重則需損害賠償責任
從本文的公同共有和分別共有的定義中可發現,公同共有因為產權不清,不管是要貸款還是買賣,都會需要經過全體共有人同意,不能單獨處分不動產,相當麻煩;而分別共有有明確的持份,所有權人可以就自己的持份單獨處分,也就是可以自由辦理抵押貸款或買賣,但若是要向銀行貸款仍有難度,多半僅能找民間借款機構申請貸款,利率很高並不划算。
想要買賣公同共有或分別共有的不動產,除了買家難尋外,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這點也要特別注意,買賣共有不動產前,不要忘記要先用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確定共有人中沒有人有承購的意願,買賣才能進行。
只能說,共同共有一物,要做很多事情都很不方便,建議大家未來如果繼承或買房時,除非有特殊考量,應盡量避免共同共有不動產,否則未來若有資金需求,無論要買賣還是要貸款都會困難重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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