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上路後,仍有許多民眾對於房地合一稅的相關規定,存在各種疑惑。例如:賣房如何適用房地合一稅免稅優惠?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可「分別適用」房地合一稅免稅優惠?以下就根據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的回覆,來為大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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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房地合一稅的免稅條件
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5 的規定,個人交易自住的房屋、土地,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課稅所得 400 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 400 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 10% 課徵所得稅:
-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 6 年。
- 交易前 6 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 6 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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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適用」房地合一稅免稅的情形
本人與配偶各自申報綜合所得稅
關於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可「分別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根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 17 點規定,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而在適用「交易前 6 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屋、土地免納所得稅規定」時,該納稅義務人與其配偶得個別認定。
簡單來說,除非夫妻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是分開報,否則只要夫妻雙方有一人在賣房前 6 年內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就不適用賣房房地合一稅的免稅優惠。而一般未成年子女的綜合所得稅,都會和父母一併申報,所以,未成年子女如果有在賣房的前 6 年內,適用過賣房房地合一稅的免稅優惠,其父母也會失去此項稅賦的免稅優惠。
賣房房地合一稅免稅計算範例
吳先生 2016 年 2 月 1日購入 A 自住房地,成本 1,500 萬元,於 2023 年 1 月 10 日出售,售價 2,500 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的費用 100 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 10 萬元,如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條件,其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課稅所得=成交價額 2,500 萬元-成本 1,500 萬元-費用 100 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 10 萬元
= 890 萬元
應納稅額 =(課稅所得額 890 萬元-免稅額 400 萬元)× 10% 稅率 = 49 萬元
吳先生 2023 年出售該房地,已申請適用自住 400 萬元免稅優惠,吳先生和他的妻子並沒有分開申報綜合所得稅,故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任一人 6 年內都不得再適用此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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