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禁止換約轉售 6 例外,平均地權條例修法相關子法

預售屋禁止換約 例外情形 平均地權條例子法

新修訂的《平均地權條例》中,對於預售屋換約轉售有限制,除轉售予配偶、子女、手足等親人不在限制範圍內,而在內政部訂定的《平均地權條例》子法,則另外明訂了 6 種預售屋可轉售情形,讓有財務困難、遭逢意外等狀況者,在經核准後仍可轉手,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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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禁止換約 6 例外情況

《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後規定,預售屋簽約後不得讓與或轉售第三人,但配偶、直系血親(如父母、子女)、二親等內旁系血親(如兄弟姊妹)不在此限。不過,內政部為保護某些民眾在預售屋簽約後,卻不幸發生重大事故,導致無力繳款,特別訂定了以下 6 大情況允許預售屋換約轉售:

一、因非自願性離職,超過 6 個月未就業

二、本人或家庭成員罹患重大傷病,或特定病症須 6 個月以上全日照顧

三、本人或家庭成員房屋,因災害毀損而不堪居住,須另行租屋

四、本人或家庭成員發生意外事故,導致第三人重傷或死亡

五、買受人死亡,繼承人無意保留其購買的預售屋

六、共同買受人間的預售屋轉售或讓與

內政部之所以訂定「預售屋禁止換約轉售」的例外條款規範,目的是讓已完成預售屋簽約後,卻發生重大事故無力繳款的民眾能有轉售機會且免受罰,避免社會弱勢者因此成為新《平均地權條例》規範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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