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總統候選人被踢爆持有「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卻沒有作農業用途,反而鋪設水泥作收租停車場用。雖然在台灣,土地使用不合法並不是罕見的事,不過這起事件也讓許多人相當好奇:「農地變停車場可行嗎?」,以下就一起來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和一般農地的相關規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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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是非都市土地的 11 種分區的種類之一,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1 款規定,特定農業區指的是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在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下,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的土地。而農牧用地,指的是在特定農業區內,僅能作為農牧生產及其設施使用的土地。
相較於一般農地,農牧用地的使用較為嚴格,不過其可以作的用途也是不少,大致有以下 10 種: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屬於「耕地」的一種,不可任意合併分割,如果土地需要辦理合併、分割,必須依《農業發展條例》及相關法令辦理,詳情則需依個案情況處理。
而一般農地,則是指特定農業區以外供農業使用的土地,換句話說,凡是區域內的非都市計畫土地,只要不是被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但有作農業用的土地,就是一般農業區。
相較於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的使用及規範,一般農地的限制明顯少許多,而 2 者主要的差異,在於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比起一般農地多了以下 5 項限制:
從前述的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的 10 種用途可得知,若農地是屬於特定農業區內的農牧用地,那麼原則上是不能變為停車場的,除非停車場是屬於公用事業設施之一,但在面積上也有 660 平方公尺的限制。
如果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35 條、第 35 條之 1規定者,就可申請變更為甲、丙種建築用地,若是鄉村區內的農牧用地,得申請變更為乙種建築用地,只不過實務上要變更較有難度。
如果是一般農地,按照現行法規是可以鋪設水泥作停車場使用,但須留意以下注意事項:
有關買賣農地、農牧用地的買賣資格,過去是只限具有農民者才能購買,但是為了減少農地荒廢、鼓勵農地活化,政府於民國 89 年 1 月 28 日修改《農業發展條例》,放寬農地、農牧用地的買賣資格限制,自此之後,農地買賣資格不再限制僅限農民,除了法人組織仍有所限制外,只要是本國自然人都可以自由買賣農地。
※ 農舍買賣仍須具備農民資格。
有關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的 10 項用途如下:
從上述的 10 用途可以發現,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可作的使用,大概是農業、畜牧業、養殖業、採土石、林業、水源保護設施和公用設施,若作為停車場使用,除非是屬於公用設施,否則就會有不合法的問題。如果要將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合法變停車場,那麼就需要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土地使用分區。
如果是一般農地要作停車場使用,現行法規是可行的,只不過尚須注意農地出入口是否有鄰接道路、要有農用,且不可有農舍、規設施或垃圾等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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