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是否還記得去(2021)年發生在高雄的「城中城大火」?而全台類似的「危老」建築還有很多,因此政府也特別重視。行政院長蘇貞昌近日於院會拍板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要求被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一律限期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報備,違者可處最高 20 萬元罰鍰,並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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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規定危老建築若不成立管委會,將違法並罰款
根據內政部新聞稿指出,為了維護公共安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新增第 29 條之1,明定無論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興建的公寓大廈,凡是經認定有危險者,一律限期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報備,也增訂地方政府應自行辦理或是委託專業機構輔導協助這類建物成立管理組織,以強化共用部分修繕、維護與管理、公安檢查與消防設備檢修等管理工作。
內政部也表示,有關危險公寓大廈的認定範圍,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另案公告;若各地方政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公告擴大適用範圍,至於限期應成立管理組織的公寓大廈,若未能於期限內成立並辦理報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展延 1 次,並不得超過 1 年。
不成立管委會,違法最高罰款 20 萬元
這次修法內容也特別針對經通知、輔導等程序後,逾期仍未成立管理組織並辦理報備的危險公寓大廈,按每一專有部分進行裁罰,可處 4 萬到 20 萬元以下的罰鍰,並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而為了加速辦理有危險之虞的公寓大廈相關公共安全事項,此次也規定經裁罰後,仍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地方政府於必要時指定住戶 1 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
內政部指出,本案經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後,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說明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以提升國內公寓大廈公共安全及確保居住品質。
管委會尤其重要,住戶們不可不慎
社區管委會的職責權限其實很大,好的管委會不僅可以幫助住客們協助各種問題,也可以協助社區維護公設、環境等等,幫住戶省下許多麻煩、提升社區的居住品質,因此別忽略管委會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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