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陳幸妤離婚相關新聞中,她提到婚姻期間曾將房產贈與配偶,但房屋貸款仍留在自己名下,也讓「夫妻之間贈與房產後,離婚時怎麼處理?」以及「房子過戶後,房貸是不是也會一起轉移?」等問題受到討論。
其實夫妻之間移轉房產,除了房屋登記在誰名下,也會同時涉及房貸債務、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以及贈與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不同規定。本文從幾個常見問題,一起了解夫妻房產贈與與離婚財產分配的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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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後的財產,不是全部直接一人一半
很多人聽到離婚財產分配,第一個想到的可能是「婚後財產一人一半」,但台灣法律實際上的計算方式不太一樣。
依《民法》規定,如果夫妻沒有另外約定夫妻財產制,原則上適用「法定財產制」。
婚姻期間,夫妻仍然各自擁有及管理自己的財產。也就是說,先生名下的存款、太太名下的房屋,不會因為結婚就自動變成兩人共同持有。
真正到了離婚、配偶死亡,或其他法定財產制消滅的情況,才會進一步計算雙方的「剩餘財產」。
接著再比較夫妻雙方的剩餘財產差額,原則上由財產較少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
例如:
- A 的剩餘財產為 1,000 萬元
- B 的剩餘財產為 400 萬元
- 雙方差額為 600 萬元
原則上 B 可以向 A 請求 300 萬元。
因此,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並不是把夫妻名下全部房產、股票和存款加總之後直接除以二,而是要先確認哪些財產需要列入、哪些債務可以扣除,再計算最後的差額。

繼承、受贈的財產,原則上不列入剩餘財產
另一個很重要的概念,是「婚後取得」不等於「離婚時一定要列入分配」。
《民法》第 1030-1 條規定,以下兩類財產原則上不列入剩餘財產計算:
-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
- 慰撫金
例如:父母在女兒結婚後贈與她一間房子,這間房子雖然是在婚姻期間取得,但因為屬於「無償取得」,原則上不列入夫妻剩餘財產。
假設婚後繼承父母留下的一間房屋,並不會單純因為取得時間是在婚後,就自動成為另一半可以請求分配的財產。
而這項規定,也會延伸到「夫妻之間互相贈與財產」的情況。

夫妻互贈房屋,離婚時怎麼計算?
假設先生原本有一間房子,婚姻期間透過贈與方式,把整間房子的所有權移轉給太太。
完成登記之後,這間房子的所有權人就變成太太。
另一方面,如果這項移轉被認定屬於太太「無償取得」的財產,依《民法》第 1030-1 條規定,原則上也可能不列入太太的剩餘財產計算。
因此,夫妻之間的贈與與一般婚後購買房產,在剩餘財產制度下可能會產生不同結果。
不過,這部分也不能直接理解成「只要夫妻間用贈與方式移轉,未來離婚就一定完全不計算」。
實際是否屬於應排除的「無償取得」,還可能需要綜合考量財產來源、贈與目的、家庭生活安排及個案情況。
所以,同樣是「夫妻贈與房屋」,不同家庭的實際狀況,最後的法律判斷也不一定完全相同。

房子過戶,房貸不會自動跟著換人
房屋所有權和銀行貸款,在法律上是兩個不同的關係。
例如:先生原本購屋時向銀行借款,之後把房子贈與太太,完成房屋所有權移轉後:
房子的所有權人可以變成太太,但銀行貸款的借款人仍可能是先生。
原因是房貸本質上是借款人與銀行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
依《民法》第 301 條規定,如果要由第三人承擔原本的債務,需要經過債權人同意。
放到房貸情境中來看,債權人就是銀行。
因此,即使夫妻雙方自行約定「房子給太太,以後房貸也由太太繳」,這項安排並不代表銀行端的借款人就會自動更改。
如果希望連房貸一起轉由另一半承擔,通常仍需要另外向銀行確認,包括:
- 是否可以辦理債務承擔
- 是否需要重新審核收入與信用條件
- 是否需要重新辦理貸款或轉貸
- 原借款人是否可以解除原本的還款責任
因此,看到「房子登記在誰名下」和「房貸由誰負責」,可以分成兩件事情來理解。

夫妻贈與免贈與稅,但仍可能有其他稅費
夫妻之間贈與財產,在稅務上也有比較特殊的規定。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因此夫妻之間贈與房產原則上不會產生贈與稅。
不過,辦理房地產移轉時,仍需要依規定完成相關申報程序。
而且「免贈與稅」不代表整個房產移轉完全沒有其他稅費。
贈與房屋仍有契稅
夫妻相互贈與房屋時,受贈人仍須依規定申報契稅。
目前贈與契稅稅率為房屋契價的 6%,原則上應在契約成立日起 30 日內申報。
因此,如果贈與標的是「房屋+土地」,房屋部分仍有契稅問題。
土地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夫妻互相贈與土地時,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不過,這項制度比較接近把土地增值稅延後到未來處理。
之後如果受贈配偶再把土地出售或移轉給第三人,仍可能依相關規定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並課徵土地增值稅。
因此,夫妻房地贈與在稅務上可以拆成三部分理解:
- 贈與稅:夫妻間原則上不課
- 契稅:房屋贈與仍需依規定申報
- 土地增值稅:夫妻贈與土地可申請不課徵,未來再移轉時再依規定處理

如果是在離婚協議中分配房產,性質又不太一樣
另一種情況,是夫妻已經決定離婚,並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房屋、存款等財產如何分配。
這和婚姻期間單純把房子「贈與」另一半,在法律及稅務上的性質並不完全相同。
財政部曾說明,兩願離婚時,如果依離婚協議約定一方應給付財產給另一方,這類財產給付原則上不屬於一般贈與,因此不課徵贈與稅。
如果是透過「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房屋,法律性質同樣屬於婚姻關係終止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而不是一般的無償贈與。
財政部也曾說明,因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的房屋,不屬於契稅課徵範圍。
也就是說,看起來都是「一方把房子移轉給另一方」,但原因可能不同:
- 婚姻期間夫妻贈與
- 離婚協議約定財產給付
-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不同法律原因,後續適用的規定也可能不同。

離婚前把財產移轉出去,不代表一定不會列入計算
剩餘財產制度也有處理離婚前財產移轉的規定。
依《民法》,如果夫妻一方是為了減少另一方的剩餘財產分配,而在法定財產制消滅前 5 年內處分婚後財產,符合規定時,這些財產仍可能被「追加計算」,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
另外,如果婚姻期間一方進行無償處分,已經影響另一方未來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法》也設有符合特定條件時可以撤銷的規定。
剩餘財產分配也有請求期限
如果離婚後需要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也有法律上的時間限制。
依《民法》第 1030-1 條:
從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開始,2 年內沒有行使請求權,請求權就會消滅。
另外:
從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開始計算,超過 5 年同樣會消滅。
因此,離婚後如果涉及房屋、存款、股票、公司股權等財產計算,也會受到這兩個期間限制。

夫妻房產贈與,可以分成 4 件事情來看
整理上述規定後,夫妻間如果有房屋贈與,其實可以分成四個不同面向理解:
- 房屋所有權:完成贈與及登記後,房屋所有權會移轉給受贈配偶。
- 房貸債務:房屋過戶不代表銀行貸款同步換人,仍要另外處理債務關係。
- 離婚財產分配:受贈房屋是否列入剩餘財產,要依財產來源、贈與性質及個案情況判斷。
- 稅務:夫妻贈與原則上沒有贈與稅,但房屋契稅、土地增值稅仍有各自的規定。
因此,同一間房子可能同時出現「所有權已經換人,但房貸沒有換人」、「免贈與稅,但仍要申報契稅」等情況。
把所有權、債務、夫妻財產制及稅務分開來看,就會比較容易理解夫妻之間房產移轉後,各自會產生什麼法律效果。

🌟 本文為一般法律與稅務資訊整理。實際剩餘財產分配仍會受到財產來源、取得時間、負債、贈與原因及夫妻財產制等因素影響,如涉及個別案件,仍應依實際資料確認。
官方資訊來源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1030-1 條-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配偶相互贈與哪些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夫妻間贈與房地,土地增值稅與契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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