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有租屋經驗的大家都知道,房客在租賃契約屆滿前解約,依租賃契約的約定,可能會被房東扣一個月的押金,但如果是房東提前解約,房東是否要給付房客一個月的押金做賠償呢?若是房客因此產生損害,是否能請求損害賠償和搬遷費呢?關於以上的的問題,本篇文章將在接下來為你解答!
👉 加入我們的臉書粉絲團、社團與 Line 社群,獲取各種購屋必備知識!👈
房東提前解約相關法律規範
租屋的相關規定,基本上是適用《民法》,而關於租屋提前解約的相關法條如下:
民法第 453 條 (定期租約之終止):「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依第 450 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民法第 450 條 (租賃契約之消滅) 第三項:「……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約定「得提前終止租約」提前通知即可提前解約且無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第 453 條和第 450 條第三項的規定,租賃契約要提前解約,當事人如果是約定「得提前終止租約」,那麼只要在一定期間內通知另一方即可完成解約,不會有損害賠償責任問題。換而言之,只要租賃契約上有勾選「得任意終止租約」,不管是房東或是房客,只要有一方想解約,任何理由都可以經由提前一個月通知後解約,也不會有損害賠償責任或違約金的問題。
但是,如果想提前解約的一方未於一定期間提前通知另一方,那麼另一方就可以按照《民法》第 450 條第三項規定,向提出解約的一方要求賠償損害,實務上會以賠償一個月租押金作為違約金或搬遷費。
舉例來說:房東美美想要在租賃契約期間調漲房租,而房客小華不接受,因此美美決定提前解約,且未提前一個月告知小華,要求小華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搬遷,因為是房東提前解約,所以美美就要支付房客小華一個月的租押金,作為損害賠償的違約金,而許多房客也會將這筆違約金直接視為「搬遷費」。
約定「不得提前終止租約」有損害賠償責任
若是租賃契約上是約定「不得提前終止租約」,亦即無論是房東還是房客,只要在契約期間中途提前解約,提出提前解約的一方就要負另一方的損害賠償責任,通常是支付一個月租押金作為違約金,也有可能是支付一筆搬遷費和臨時住宿費,一切都要視雙方協商結果而定,但如果房客或房東提前解約的原因屬於法定的可提前解約事由,只要在「一定期間內」提前通知,房東就可以不負賠償責任。
假設房東美美想要提前解約收回出租的房子,但租賃契約是約定「不得提前終止租約」,所以,除非房東提前解約的原因有符合可解約的法定事由,且於一定期間提前通知房客,否則房客小華可以要求房東給予損害賠償或搬遷費,或者直接不理會房東直接住到租賃期滿。
房東提前解約的法定理由
根據《土地法》第 100 條規定,下列情況房東提前解約是可被允許的:
- 房東要回收自住或重新改建
房東若要以「回收自住」作為提前解約的理由,僅適用於租賃契約為不定期契約,且房東還要負舉證責任,例如:戶籍遷入、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等等;以「重新改建」為提前解約的理由,僅適用於必要的改建,例如:都更或危老重建。另外,用上述的理由提前解約,房東須於 3 個月前通知房客。
你可能有興趣》》【都市更新】都更是什麼?辦理都更的流程有哪些?資格條件流程一次看
- 房客違反租約當起二房東
- 房客積欠租金,除押金沒收外,超過 2 個月以上
以 2 個月押金為例,房客欠租前 2 個月可用押金抵扣,但連續 4 個月都未繳,房東得於第 5 個月要求房客搬離。
- 房客將房屋供作違法用途
- 房客違反租約
- 房客損壞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賠償
以上房東提前解約的法定理由,在實務上要進行時,須於「一定時間」提前通知房客,而相關資料整理如下表:
有關房客可提前解除租賃契約的法定事由,請看:【租屋糾紛PTT案例】租屋押金退還、提前解約、違約金上限總整理
房東提前解約,房客搬遷費的請求
綜合前面所述的資訊,房東提前解約時,房客對於租屋押金、損害賠償和搬遷費是否可以請求,關鍵點還是要看租賃契約上的內容如何訂定。相較於租屋押金,法律對於「搬遷費」並沒有任何的規範,也就是說,房東提前解約須負賠償責任時,需要支付多少搬遷費給房客並沒有明確規定,只能說「搬遷費」算是房客損害賠償的一環,具體金額仍由契約當事人雙方協商而定。
根據前面提及過的,房客可以請求搬遷費的情形如下:
- 約定「得提前終止租約」未提前一個月通知,房東除了返還全數押金,並應另給予一個月押金作為違約金或搬遷費。
- 約定「不得提前終止租約」,房東應與房客協商違約金和搬遷費金額。
- 約定「不得提前終止租約」,房東提前解約的理由雖符合法定可解約的理由,但未於「一定期間」提前告知房客要解約,房客可要求違約金和搬遷費。
租賃契約約定「得提前終止租約」,雙方才能避免賠償
從目前法律對於住宅租賃的相關規範來看,若是約定「不得提前終止租約」,房東提前解約在房客無過失的情況下,很難避免賠償房客違約金和搬遷費,除了「房屋要重新改建」這個理由外 (須提前 3 個月通知),其他情況下房東提前解約賠償都是少不了的。
建議大家在訂定租賃契約時,可以考慮選擇「得提前終止租約」,畢竟,人生有很多意外,未必能按照原來的計畫行走,房東可能會有自住或賣房的需求;房客可能會有換工作而須搬遷的情況,租賃契約約定「得提前終止租約」,無論是房東還是房客想提前解約,只要提前 30 天告知即可免除賠償問題快速解約,若沒通知就隨意終止,最多也只要賠償 1 個月租押金作為違約金,可免除協商賠償金的麻煩。
如果想知道更多關於房市、話題新聞或居家小知識,歡迎大家點擊以下任一 LOGO。追蹤我們的 Facebook 粉絲團、加入官方 Line 帳號或 Line 社群一起討論。
《更多租屋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