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財政部網站光 11 月份就出現 4 則房地合一稅申報錯誤宣導,包括有將持有期間的列報房貸利息、將取得時間錯認為簽約時間,與未符合連續設籍滿 6 年等規定。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專案經理曾敬德表示,今年個人房地合一稅收達 750 億,金額十分可觀,國稅局難免特別關注,民眾一定要完全了解並符合報稅規定,也是事先妥善規劃合法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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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 4 案例提醒房地合一申報規定
國稅局10月、11月都有房地合一稅錯誤申報方式的宣導,包括錯列房貸利息為費用,有案例在持有期間列報購屋借款利息 31 萬元,但房貸利息為房地使用期間之費用,不得認列,被重新核算課稅所得並補徵稅額。
利息、設籍時間都踩雷!
還有案例是公司於 104 年 11 月間與乙君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因故遲於 105 年 2 月 1 日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於 110 年 9 月間出售並辦妥移轉登記,該公司認為土地於 104 年 11 月間即簽約購買,非屬房地合一稅之課稅範圍,故將出售土地所得額列報為免稅所得,但房地合一稅取得日期認定,是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遭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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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案例,民眾 113 年 1 月出售其於 106 年 1 月取得的 A 房地,自行申報課稅所得 860 萬餘元,減除自住房地免稅額 400 萬元,繳納稅額 46 萬餘元,但民眾 107 年 9 月才在 A 房地辦竣戶籍登記,出售時 A 房地設籍未連續滿 6 年,不符合自住房地免稅額適用要件,核定應補稅額 126 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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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個比較特別的合建案例,民眾在房地合一稅上路後,購買土地 700 萬,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回房地後,以 2400 萬元出售,但將土地成本 700 萬元加計互易發票金額 750 萬元,列報房地合一稅之取得成本為 1,450 萬元,國稅局減除互易發票金額 750 萬元,並以合建前 A 地之原始取得成本 700 萬元認定 B 房地交易成本,按 A 地持有期間(超過 5 年,未逾 10 年)適用稅率 20% 計算補徵稅額 1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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